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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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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杨小兵

住址:四川省兴文县麒麟苗族乡中和村八组

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30317785X。

执行标的:419787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28执恢303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杨小兵的下落以及藏匿地点,经法院查找属实并控制住被执行人的,申请人自愿支付举报人2000元的悬赏金奖励;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杨小兵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0831-8820235、8821116、15892549092

联系人: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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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崔体斌

出生日期:1970年5月18日出生

居住地:四川省绵阳市富临卢卡美郡小区

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005181552

执行标的:2893900

执行案号:(2018)川1528执455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崔体斌的下落及藏匿地点,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控制住被执行人崔体斌,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举报人5000元赏金;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崔体斌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0831-8861595、15281449095

联系人: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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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景雄

出生日期:1972年6月3日出生

居住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郑家街122号

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206036577

执行标的:2893900元

执行案号:(2018)川1528执455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景雄的下落及藏匿地点,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控制住被执行人景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举报人5000元赏金;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景雄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0831-8861595、15281449095

联系人: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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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明芳

出生日期:1964年5月23日出生

居住地:四川省长宁县龙头镇

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405236543

执行标的:426400元

执行案号:(2022)川1528执1489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李明芳的下落及藏匿地点,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控制住被执行人李明芳,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举报人5000元赏金;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明芳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0831-8861595、15281449095

联系人: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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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吴鹏

出生日期:1969年6月18日出生

居住地:四川省绵阳市富临卢卡美郡小区

公民身份号码:51900219690618567X

执行标的:2893900元

执行案号:(2018)川1528执455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吴鹏的下落及藏匿地点,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控制住被执行人吴鹏,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举报人5000元赏金;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吴鹏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0831-8861595、15281449095

联系人:罗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给予保密。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一)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二)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7、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三)其他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额度。

2、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的,事前发现的不予赔偿,事后发现的收回赏金;

3、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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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文县人民法院

封面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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