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移送,称有人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根据移送的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承包有一水塘养殖场,平时收费开放给游客垂钓。前期,市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对塘内的鲫鱼进行了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该批送检鲫鱼中某物质的含量超标,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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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调查时表示,其从外市购得鲫鱼,并投放于塘内供游客垂钓。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告知书和检测报告,要求该鱼塘暂停垂钓,不得销售留塘产品,直至再次检测合格为止。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鱼塘已暂停垂钓,现场未发现投入品,活动板房仓库内也未发现检出物质及相关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700元的罚款,并没收了违法所得。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呼吁各商家和个人要规范经营行为,拒绝“食”面埋伏。同时,执法部门将严肃查处违法用药行为,全力保障“菜篮子”安全,让老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 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 销售含 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 品;(三) 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来源: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杨慧萍

二审:陈云

终审:郭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