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为提升业绩,对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业培训所支出的培训费用,劳动者离职后是否需返还培训费用?

基本案情

小岑于2015年4月入职某医药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未对培训费、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等进行约定。某医药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印发《员工专业知识培训课费用开支规定》,规定载明“一、根据需要,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慢性病知识及慢性病病人管理、皮肤病的诊断与用药、核心产品知识及销售方法、客户分类与接待方法、门店销售技巧等;……四、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公司负责。每期学费800元,由公司垫支,后期按下列方式处理:……2.因个人原因需要辞职,自辞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在距离其曾经工作药店80公里以内的其它药店从事药品销售及药店管理工作,其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由公司垫支的每期学费,公司给予全额报销……”,小岑在该规定上签字。2021年至2022年期间,某医药公司安排小岑参加8次培训,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员工,培训内容包括核心产品知识及销售方法、客户分类与接待方法、门店销售技巧等内容。培训后,小岑未因此而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其薪资收入的提高仍是凭借业绩提升。2023年2月1日,小岑向某医药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于2023年2月28日离职。小岑离职后未得到竞业限制补偿。

因小岑离职后到距离某医药公司80公里以内的其它药店工作,至今仍未缴清此前由公司垫支的专业知识培训学费,故某医药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小岑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小岑支付申请人某医药公司专业知识培训学费6400元。2023年11月7日,上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某医药公司的仲裁请求。某医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本案中,医药公司对小岑进行培训的内容基本以推销门店药品为主,培训的对象为全体员工,培训目的是推销药品、促进业绩增长,这类培训应属于一般的职业培训范畴,培训性质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中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对培训费、服务期及违约金进行约定,且某医药公司主张为小岑支付了培训费6400元,但其只提供了《某医药公司员工专业知识培训课费用开支规定》,未提供相关支出凭证。小岑在接受培训后未获得专业资格证书,亦未因培训而提高薪资待遇,其收入提高仍是凭业绩的提升,且在其离职后未得到竞业限制补偿。因此,对于某医药公司要求小岑支付专业知识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小岑离职后到距离某医药公司80公里以内的其它药店工作,至今仍未缴清此前由公司垫支的专业知识培训学费,故某医药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小岑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小岑支付申请人某医药公司专业知识培训学费6400元。2023年11月7日,上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某医药公司的仲裁请求。某医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到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两个概念,其中,职业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其目的是培养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以促进用人单位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专业技术培训则是用人单位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其对象多为特殊岗位、专门岗位的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出了专业技术培训费用,亦是期望劳动者可以运用学到的知识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创造价值,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就会使用人单位的期望落空。因此,为平衡用工双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而在本案中,原告培训内容基本以推销门店药品为主,培训目的是推销药品,增长业绩,该培训应属于一般的职业培训范畴,并非专业技术培训。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使之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经常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此类职业培训也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因向劳动者提供了职业培训便要求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单方面规定竞业限制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被告支付专业知识培训费,与法有悖,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供稿|林笑

编辑|黄山硕

一审|潘开平

二审|周婷

三审|李振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