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门前挤满了人,神情焦急而严肃。

来自全国120多家传媒的200多名记者聚集在这条20米宽的街道上,等待着一个“杀人犯”的出现。

39岁的佘祥林缓步走出法院,和在外等候多时的父亲紧紧相拥,这个本该顶天立地的汉子,此刻哭得像个孩子。

自从他因“杀害”妻子被判入狱,已经过去了11年,如今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宣判他无罪。

11年前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何佘祥林会被指控“杀害”妻子?如今又为何判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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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与家人相拥而泣

“他们说我杀害了我的妻子。”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的吕冲村村民程爱平起了个大早,送孩子上学。

回家的路上,程爱平走到附近的一个堰塘时,远远地就看见水面上漂着一团东西。

程爱平还以为一团垃圾,一边埋怨是谁这么没有公德心,一边上前查看,却被吓得尖叫起来:

“死人啦!”

警车呼啸着包围了小小的山村,村外堰塘发现一具女尸的消息传遍了每家每户,大家都在讨论死者是谁。

有人怀疑,死者可能是村民佘祥林的老婆,张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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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1月份的时候,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走丢了,一开始佘祥林并没有多着急,因为妻子患有精神病,经常会离家出走,但不会走太远。

直到一家人找了两天都不见人影时,才知道慌了,张在玉的表姐就在1月22日向派出所报案,直到现在都没找到人。

京山县派出所的民警们也想到了这个案子,于是通知张在玉的父母和哥哥来辨认一下死者。

这具女尸面部已经腐烂,根本无法辨认相貌,但身高、胖瘦都和张在玉差不多,穿的毛衣也是和失踪的张在玉穿的款式一样!

张在玉的母亲还说自己的女儿肚皮上,有一道做剖腹产时留下的疤痕,经验证那具女尸身上也有,老人一下就瘫坐在地上,确认了死者就是张在玉。

但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却有些怀疑,他向派出所提出做一下DNA鉴定,可那时条件不好,派出所说没有办案经费,如果要做的话,张家得交2万元。

“做什么做!”张家母亲抹着泪说:“这天下难道还有父母会认不出自己的孩子吗?这就是我的女儿!”

悲愤的张家母亲还给警方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女儿和女婿最近感情不太和睦,听说那佘祥林还有个相好的,就算不是他下的手,也肯定和佘祥林摆脱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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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时的佘祥林

1994年4月11日晚上,京山县公安局的刑警大队找到了佘祥林,并把他带到了一家宾馆里。

时任刑警大队大队长的卢定成一进门就告诉他:“你的妻子已经找到,是属他杀,你要接受我们的审查。”

佘祥林听闻妻子被找到,却已经死亡的消息时只觉得五雷轰顶,还没等他从悲伤中缓过神来,就听到了他要接受审查。

“我老婆没了,为什么查我?”佘祥林不解地说:“不关我的事啊。”

卢定成冷笑一声:“你丈母娘都说过了,你与张在玉感情不和,有重大作案嫌疑。”

说完就让人将佘祥林控制住,带回了公安局里进行调查。

“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被抓走”的消息传遍了整个村落,佘家人不相信佘祥林会做出这种事,多次要求查看死者时都被拒绝了。

佘家人向公安局提出异议说,凭什么认定死者就是张在玉,警员回答的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错。

佘祥林也再三向侦查员提出要亲眼看看,死的人到底是不是他的妻子,也被拒绝。

他在1998年的一份申诉材料中写道:“直到今天,依然不知道死者究竟是不是我的妻子张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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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

不愿回忆的10天11夜

在接受审讯的时候,佘祥林一直坚持自己是清白的,张在玉的死他毫不知情。

但公安局通过现有的证据判定佘祥林就是凶手,只需要再拿一份佘祥林的“口供”,基本就能定罪,于是开始了又一轮“审讯”。

经过了从4月11日至4月22日的11天“审讯”,佘祥林终于交代了“作案经过”。

“我敢说那10天11夜的痛苦滋味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的,鼻子多次被打破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的按到浴缸里,我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

这是佘祥林的申诉资料里透露的一些审讯时的过程和细节,他本就是一个普通人,哪经得住这般毒打?

一开始他还咬紧牙关坚持自己是清白的,可拳头如雨点般落下,敲碎了他的意志,挫灭了他的自尊。

“……你把尸体埋在土里,我们可以挖地三尺,你把尸体沉在水里,我们可以把水抽干,你懂吗?把水抽干!……”

佘祥林还在申诉材料中写道:

“从那位指导员语气十分突出地‘把水抽干’及‘那个水库是雁门口水库吗’的问话中,我已经猜到了在关桥水库杀人后将尸体沉在水库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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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

在审讯人员不停地毒打、体罚、提示中,他实在是受不了了,为了逃避酷刑,“承认”了所有罪名,还编造出他是怎样把妻子给杀死的。

最终,佘祥林供出了四个不同版本的作案过程,警方认为第一种说法是假口供,第二种第三种也被否定,因为有些细节和证人的说法对不上,直到第四种供述,才被警方认定为“符合案件客观事实”:

“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第二天凌晨2:30分,佘将6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谎称妻子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瓜棚内,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
然后他把妻子带到吕冲村九组那处池塘边,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直至张不能动弹,将张拖到了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4块石头的蛇皮袋绑住其身沉入水中。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

而对于佘祥林那些前后矛盾的多版本供词,京山县公安局还给出了一个解释:

“佘祥林在派出所当过治安员,从审查他的整个过程来看,他具有反侦察和反审讯能力,不可能一次性彻底交代清楚,佘是试探性的供述,挤牙膏式的交代,故有多种供述。”

明明就是警方的诱供和屈打成招,却被说成是佘祥林自己的问题,简直就是目无王法!把百姓生命当儿戏!

然而在接下来的指认现场时,警方还做出了更过分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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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

照着“地图”指认现场

1994年4月21日晚上,佘祥林被警方押着前去指认“犯罪现场”,这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然而在出发之前,就有侦查员给他画过详细的“行走线路图”,到了什么地方要往左拐,走多久以后就往右……

到了关桥下车后,佘祥林的双腿因为遭受毒打,高度浮肿根本无法行走,还处在半昏迷状态,就叫了两个刑警架着他下车。

尽管之前已经看过路线图,可从没来过这的佘祥林怎么也记不住,两次走错了方向,一名刑警干脆塞了个手电筒给他,还一直叮嘱他往回走的时候注意左边的路口。

佘祥林在申诉材料中写道:

“……实在找不到路口时,天下起了雨,刑警队的曾忠和雁门口镇派出所一民警直接架着我朝山上走,在我的前面50米左右还有两个人带路,一个是何泽亮,一个记不清名字了。”

一路来到了死者被发现的堰塘后,刑警示意他指一指杀人现场,好拍照取证,他就胡乱指了指。

照片拍出来,刑警们看过后觉得不满意,于是干脆过来一个人,抬着他的胳膊指着池塘的方向拍了一张。

整个过程中,佘祥林就像一个木偶一般,被刑警们操纵着按照他们所布置好的一切去“演戏”,认下他从没做过的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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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

这样虚假的指认现场,在京山县公安局的案卷中却记载称,佘祥林带着刑警们经过两个山顶,走了11公里,找到了案发现场,当时还下着小雨,但佘祥林依旧能找到路,还附上了一份行走路线图,认定佘祥林作案真实可信。

案卷中还记录了佘祥林多次交代使用了石头猛击张在玉的头部,但凶器却一直没能找到,指认现场时也没有所谓的石头。

京山县公安局又拿出了“解释”——“作案在深夜,遍山都是石头,就地取材,佘祥林现在也不能确认,交代的作案时间和案发时间已有3月之久,所以无法寻找凶器。”

在如此多“确凿”的证据下,1994年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佘祥林提出了上诉。

摆脱了京山县公安局,由湖北省高级法院受理此案后,会不会有所转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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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的质疑

在拿到案卷和材料后,省高院很快就发现了疑点。

一个是凶器的去向:既然凶器没找到,指认现场也没有石头,那凭什么说凶器是石头?

但这一质疑在京山县公安局的“解释”下还算说得过去。

另一点,是关于提取蛇皮袋时的笔录时间。

省高院指出,根据资料来看,4月17日,警方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在沉尸地点提取了蛇皮袋一个;但佘祥林亲口交代自己是用蛇皮袋装4块石头沉尸,这一记录是在4月20号。

两者前后矛盾,让省高院认为实际情况与提取笔录所记载的不相符,结论为:“这一证据的证明力值得研究。”

这时,一份“良心证明”的出现,间接证明了湖北省高级法院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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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证明

自从儿子被逮捕后,作为母亲的杨五香就夜不能寐,因为佘祥林说过他没有杀过人,相信自己儿子的她每天都在为了救出佘祥林而奔波。

1994年12月下旬,杨五香正在四处贴找儿媳张在玉的寻人启事时,一个中年妇女拿着寻人启事找到了她。

“我见过她。”那个农妇一见到杨五香就说:“她曾经去过我们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