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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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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2月28日,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记者:据了解,社会公众对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十分关心。关于这个问题,请您也谈谈看法。

答:目前社会公众对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形成的债务,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十分关注。我们认为,上述债务不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所谓个人债务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以此为由起诉主张“债权”,人民法院任何时候都不应当支持。为此,《解释二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问题其实有以下情形:

一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显然,不管是在赌博时输钱赊账所欠下的赌债,还是没钱吸毒时向毒品出售者赊购毒品所欠下的毒债,都是在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二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借款目的而岀借资金,事后还向未举债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以上情形,基本解决了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不正当的个人需求,而让夫妻另一方为此“买单”的利益失衡问题。

——《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维护健康诚信经济社会秩序——最髙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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