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侵吞了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还损害了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更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破坏。近日,为严厉打击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采矿犯罪活动依法提起公诉,光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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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鲜某、文某,雇佣工人进行非法采矿活动。被告人陈某乙明知陈某甲售卖的萤石矿是非法采矿所得的情况下,为陈某甲联系买主,并从中获得“好处费”。陈某甲、鲜某、文某非法采挖萤石矿292.85吨,价值398422元,陈某乙居间介绍售卖萤石矿210.60吨,价值307470元。
图丨萤石矿
2024年7月26日,检察机关对上述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9月19日,经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陈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鲜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文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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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自然资源是地球母亲赋予我们最宝贵的财富,而矿产资源更是这财富中的瑰宝。它们不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也是科技进步与工业发展的血液。然而,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与不合理利用,威胁着地球的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因此,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成为了我们每个人共同的责任与使命,保护矿产资源,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未来。
下一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严厉惩治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效应,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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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图丨稻菽千重浪
编辑:黄艳玲、林雨荷
副总编辑:龚美兴
总编辑:吴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