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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不承担责任,就一定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8日,被告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三轮摩托车滑行途中与原告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李某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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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张某无责任。原告李某住院治疗3天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驾驶的机动车辆与被告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三轮摩托车滑行途中又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由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张某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医疗费项下损失3220.02元,在死亡伤残项下损失829.89元,在财产损失项下损失800元,共计4849.91元。故被告张某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1800+18000)]×3220.02元=292.73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18000+180000)]×829.89元=75.44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100元,故被告王某共应赔偿原告468.17元。下余4381.74元,应由被告甲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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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4381.74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468.17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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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相撞交强险如何赔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包含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两部分,但无责赔付不代表无条件赔付,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适用无责赔付,若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无责机动车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比如,甲、乙两机动车与行人丙发生交通事故,若甲车先撞到乙车后,乙车又撞到丙,造成丙受伤,若甲全责、乙无责,但丙的损害与乙之间有因果关系,此时乙车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甲车先撞到丙后,甲车又继续滑行时撞到乙,造成丙受伤,乙车没有接触到丙,甲全责、乙无责,此时丙的损害与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乙就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交强险有责赔付的限额为:医疗费18000元、死亡伤残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限额为:医疗费1800元、死亡伤残18000元、财产损失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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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如何赔付,分为以下情况:

01

多辆机动车均有责任,第三人的损失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举例:甲、乙两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相撞后造成第三人丙受伤,甲、乙均负责任,丙无责,如果丙的损失为:医疗费5万元、伤残部分40万元、财产损失1万元,此时丙的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超过甲乙两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如何赔付如下:甲、乙各自在其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丙18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丙18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部分医疗费由甲、乙两车的侵权人或者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02

多辆机动车均有责任,第三人的损失未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举例:甲、乙两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相撞后造成第三人丙受伤,甲、乙均负责任,丙无责,如果丙的损失为:医疗费10000元、伤残部分100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此时丙的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未超出甲乙两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如何赔付如下: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丙[18000÷(18000+18000)]×10000元=5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丙[180000÷(180000+180000)]×100000元=5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丙[2000÷(2000+2000)]×2000元=1000元,乙车同样计算。

03

多辆机动车相撞,部分车辆有责任,部分车辆无责,第三人的损失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举例:甲、乙两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相撞后造成第三人丙受伤,甲负全责,乙、丙无责,如果丙的损失为:医疗费5万元、伤残部分40万元、财产损失1万元,此时丙的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超过甲乙两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如何赔付如下: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丙18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8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乙车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丙医疗费1800元、死亡伤残18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甲车的侵权人或者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

04

多辆机动车相撞,部分车辆有责任,部分车辆无责,第三人的损失未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举例:甲、乙两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相撞后造成第三人丙受伤,甲全责、乙、丙无责,如果丙的损失为:医疗费10000元、伤残部分100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此时丙的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未超出甲乙两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如何赔付如下: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丙[18000÷(18000+1800)]×10000元=9090.9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丙[180000÷(180000+18000)]×100000元=90909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丙[2000÷(2000+100)]×2000元=1904.8元;乙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丙[1800÷(18000+1800)]×10000元=909.09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丙[18000÷(180000+18000)]×100000元=9090.9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丙[100÷(2000+100)]×2000元=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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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这是法定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来 源:新野县法院

供 稿:姚 烽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