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整理父亲遗物的时候,

发现的这些子弹,

麻烦你们处理一下,

交给你们我放心。”

9月19日

扬中居民苏某来到城西派出所

将子弹交给民警

“这应该是我父亲生前留下的”

苏某向民警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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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苏某的父亲年轻时

在山东青岛当兵

今年离世后

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些子弹

想到平时社区民警对缉枪治爆的宣传

苏某立即赶到派出所

将子弹上交

经民警现场清点

共有23枚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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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

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主动检举揭发

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行为

主动交出

私存私藏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共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创建平安和谐镇江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扬中公安微警务、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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