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邹平本地单身相亲群」

遇到警察执勤执法、例行检查时

公民理应积极配合

但是,有的人偏不这么做

拒绝配合,妨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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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试法的结果

行政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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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在月河一路东石村路段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行动,在执勤民警对车辆驾驶人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过程中,同车乘坐人姜某刚、杨某华酒后在现场以吵闹、辱骂、贴脸录像的方式阻碍执勤民警对李某进行酒精检测,致使当日查处行动中断,并引起群众围观,影响恶劣。

姜某刚、杨某华的行为已构成阻碍警察执行公务,邹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姜某刚、杨某华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李某涉嫌酒驾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主动配合警察执法

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若拒不配合执法甚至暴力抗法

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

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以暴力或

威胁方法对抗、阻碍民警正常执法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平安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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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邹平在线新媒体中心、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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