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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送 | 台江区委政法委、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黄思明、兰宁

审核 |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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