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量项目调价,因有保底,会增加政府付费义务,是否受新机制约束?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PPP新机制的问答回复意见,115号文是规范2023 年2 月份以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已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为存量项目,不受新机制的约束,应适用在此之前的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各类文件(注意:财政部已废止了此前印发的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文件)。
·(2)分期建设的存量项目,后续几期建设时,后续建设的收费,是否受新机制约束?
·(3)存量项目按合同拟实施的改扩建,改扩建工程后续收费,是否受新机制约束?
答:如该存量项目在2023 年2 月份前已按照分期建设/改扩建思路编制实施方案、招选社会资本并签署合同(合同中已提前约定分期建设/改扩建安排,以及相应的付费机制)的,则原则上应归类于存量项目,不受新机制的约束。但反之,如果在后续建设时还需重新招选社会资本并签署合同的则应按照115号文的要求执行。
特殊情况下,如合同仅提前约定了分期实施或改扩建的安排,但并未明确约定该种情况下的付费机制,需要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则不排除政府要求按照新机制进行谈判。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后续分期或改扩建部分按照新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4)2023年2月前存量项目,政府要求按新机制谈判取消保底。请问政府此项主张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有无依据?如何反馈、说服政府?
答:如前所述,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已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为存量项目,应适用在此之前的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各类文件,政府要求按新机制谈判没有依据。且之前PPP相关规定禁止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收益率、固定回报等,但针对部分按照使用量付费的项目(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通常都会设置最低使用量的安排,该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项目公司承担实际需求风险的程度,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如果擅自改变项目的付费机制,不排除银行也会采取相应的停贷、加速贷款到期或重新评估项目风险等措施,将极大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
另外,虽然新机制下不允许设置保底安排等,但是允许给予行业补贴。因此,依然可以考虑与相关部门协商关于污水、供水价格等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有关收费标准制定、运营补贴和调价机制,减少宏观政策预期的不确定性,提高项目运营收费测算的可预测性,保障社会资本的合理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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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程法律评审专家,连续多年获评国际权威争议解决法律评级机构Benchmark Litigation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之星”。
周兰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政协浦东新区六届、七届委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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