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近期咨询,说公司经营不好,不赚钱,老板又担心单方开除员工,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因此,每月只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工资,维持劳动关系。
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要维持多久?劳动者能否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首先,还是建议劳动者与公司互相体谅,行情不好的时候,大家要共克时艰,毕竟也建立了较长的合作关系,情分犹在。
但若实在是矛盾无法协调或者客观情况不允许的话,如下解决方式公司与劳动者方面可以参考、知悉。
一、公司经营不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因为行情不好或者经营困难,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但需要注意:
第一,该等情况必须要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用人单位已经无力支付工资);
第二,要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
第三,若无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则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经营不善情形下,与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等待复苏。
若公司不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如何处理。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基于上述规定,若公司方面停工、停产,而公司与劳动者都不愿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另行协商约定新的工资标准或变更劳动合同。
公司方面在停工、停产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时间段(不超过30天),仍应当向劳动者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标准支付工资。
公司方面在停工、停产事实发生之日起,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1、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公司停工、停产,劳动者能否以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若公司自停工、停产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都对的市场行情有所了解,也能体谅用人单位的难处,若公司在仲裁开庭时已经足额补齐工资,劳动者上述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若公司自停工、停产事实发生之日起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发放生活费的,劳动者若想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话,理由除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外,还需增加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总之,还是那句话,谁都有需要帮助的时候,越是困难,越见真心,公司作为经营主体要有所担当,劳动者也应体谅公司的难处,和谐的劳动关系只有在双方充分沟通、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