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假设甲公司从事贵金属贸易业务,主要产品为电解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下游客户。
当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解铜现货点价销售合同,约定在双方完成交货之后的某一时段内、由乙公司选定具体某一时点的期货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再加上或减去双方约定的升贴水来确定销售价格。该情况下,甲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首先是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电解铜,在将货权转移单据提交给乙公司时,商品控制权即发生了转移,甲公司应在该时点确认收入。
其次是收入确认金额的确定。甲公司在向乙公司转移商品时,甲公司应当按照控制权转移时点经过调整计算得出的价格作为收入确认金额。
最后,如何处理实际结算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的差异。本案例中,销售合同赋予了乙公司选定以非控制权转移日的价格进行结算的权利。因结算基准日的选取导致结算金额的变化,主要取决于不受双方控制的价格指数。该项结算条款应当视为合同对价中嵌入的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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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应当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对于控制权转移日后结算金额的变动,应计入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