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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原告林某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密云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由其继承,以及a 号房屋拆迁所得的 98 平米安置房屋及其拆迁利益由其继承,并要求被告林某辉承担诉讼费。理由是被继承人林某鹏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因病死亡,林某洁为林某鹏女儿,林某鹏在神志清醒时设立自书遗嘱,对其房产及存款等财产进行处分,确认上述财产由林某洁继承。但林某鹏死后,其相关材料由林某辉占有,且双方协商遗产继承事项被林某辉拒绝。林某辉辩称尊重林某鹏意愿,但不同意林某洁关于 98 平米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认为该房屋不属于林某鹏遗产,遗嘱中此条无效,且该房屋是其拆迁利益,未建成也不属于遗产。
二、双方观点
(一)原告林某洁观点
1. 判令北京市密云县一号房屋由林某洁继承。
2. 判令北京市密云县二号房屋由林某洁继承。
3. 判令 a 号房屋拆迁所得的 98 平米安置房屋及其拆迁利益由林某洁继承。
4. 诉讼费由林某辉承担。
(二)被告林某辉观点
1. 尊重林某鹏本人意愿。
2. 不同意林某洁第三项诉讼请求,认为 98 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不属于林某鹏遗产,遗嘱中此条无效,且该房屋是自己的拆迁利益,未建成不属于遗产。
三、法院查明
1. 被继承人林某鹏系林某洁之父,林某辉之子。林某辉与赵淑云(已去世)育有四名子女。林某鹏与前妻李某霞生育一女林某洁。林某鹏生前拥有两套单独所有的房产,分别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和 2017 年 8 月 23 日取得二号房屋和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二号房屋目前有贷款未偿还完毕,一号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林某鹏去世后,两套房屋空置。
2. 林某辉于 1991 年取得密云县 a 号房产所有证。2018 年 12 月 23 日,林某文作为林某辉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密云区拆迁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是林某辉,选择三套安置房。2018 年 12 月 30 日,林某辉与子女签订分家单,约定次子林某鹏分得 98 平米楼房一套。
3. 2020 年 4 月 30 日,林某鹏写下自书遗嘱,将其所有房产及拆迁利益由女儿林某洁继承。2021 年 4 月,林某洁与林某辉就林某鹏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21 年 4 月 28 日,林某辉向林某洁送达撤销赠与通知书,撤销对林某鹏 98 平米楼房的赠与。
四、裁判结果
1. 坐落于密云县一号由原告林某洁继承,该房屋的抵押风险由原告林某洁承担。
2. 坐落于密云县二号由原告林某洁继承,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原告林某洁偿还。
3. 驳回原告林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林某鹏所立遗嘱系其本人在意识清楚时亲笔书写,签字捺印并注明年、月、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遗嘱过程的录音录像能佐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故法院认定林某鹏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林某洁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林某洁要求继承a 号房屋拆迁所得的 98 平米安置房屋及其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因该房产尚未建成,不具备实际交付条件,亦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故法院对此不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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