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人醉驾 两人获刑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薛慧雯

酒驾、醉驾已成为道路上的重大安全隐患,让不少人付出了惨痛代价。如今很多人都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仍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自己酒后不开车,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没有饮酒开车,但放纵别人酒后开车”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案情

2023年10月28日晚,解某与朱某约朋友吃饭,饭桌上解某饮酒。聚会结束,朱某开车载解某到自家小区楼下后,因家中有事,便将车钥匙留在车内,让解某留在车内等待。不久后,朱某发微信示意解某可以先驾车离开,若不会开车将车钥匙留在车内即可。

随后,解某驾车从小区出发,撞开小区门禁后驶离现场,摇摇晃晃驾驶至某路段,在倒车时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感觉到撞击后,解某并未停车,继续驾车驶入公交车站,再次与停放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在倒车时驶入道路两侧绿化带,最终车卡在绿化带。

事故造成3辆汽车、小区门禁、道路绿化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723mg/100ml,平安区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判决

平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饮酒,仍放任他人醉酒驾驶其机动车,二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解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3500元。

说法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理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如若不恰当履行车辆管理义务,在明知他人醉驾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供他人驾驶,可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仅要规范自身喝酒不开车的行为,还要约束规劝好身边饮酒的亲戚朋友的借车行为,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因一时侥幸而触犯刑律,受到刑罚。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青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