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城市自治和行会
封建制度的建立,使欧洲在经历几个世纪的动荡之后重新获得了稳定与秩序。10世纪以后,西欧进入了中世纪盛世。
商业和城市及其随之产生的社会政治组织——城市自治共同体、商会、行会等的兴起,是这一时期西欧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情。
当中世纪的社会较有秩序、较为安定的时候,商业开始复苏,商业组织——市集、城镇和城市随之发展起来。欧洲自古就有城镇,但在罗马帝国崩溃后的无政府时代,许多城镇被毁,遗留下来的城镇多为没有经济功能,依靠赋税维持的"大教堂城镇"。而且,按照某些传统主义者的看法,城市还是罪恶的渊薮,它使人们失去了质朴的交换。10世纪以后,社会的安定和秩序为农业和各地区及各国之间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大教堂城镇的郊区或要塞之外的平民区,逐渐形成了地方农产品和手工艺品的交易市场,形成经常性的市集,产生出作为工商业交易的集中场所的城市;也有些城市是由商人、工匠、手艺人、酒店店员们在伯爵或主教占据的老城镇之外的郊区建造的。要塞在德语中称之为"burge"(自治市),后来,这一词汇主要用来称呼"城镇"而离开了原意,那些居住在城镇,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的人们就被称为"自由民"或"市民",最初的资产阶级就是从这市民阶层中产生的。
集市、城镇、城市都是建造在公爵、侯爵、伯爵或国王的领地内的。在领主的统治下,在城市里经商、做工的人们还要向领主交纳各种捐税。一些领主则利用自己的特权垄断磨房和面包房,在一定时期实行酒肉专卖,通过管理市场谋取利益。而且,市民每年还必须为领主服封建劳役。适应自给自足经济的领地的封建秩序限制了商业活动不可缺少的贸易自由和人身自由,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共同的生活经验和共同的利益使商人和工匠们形成了共同的意识,形成了关于他们自己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的观念,形成了一种新的市民精神。当时有人这样称道这种市民精神:"市民能深思熟虑,对公共事务勤劳而又热心;他们拒绝屈从别人,并防止任何人侵犯他们的自由。他们制定自己的法律并服从这些法律。"市民们并不要求完全推翻领主的权力和封建制度,只是希望在封建制度中谋求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他们同意由城市统一向领主交纳税金,但不允许领主以其封建秩序束缚城市的经济活动,城市的经济要由城市自己管理。他们要求的是自由贸易的权利。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市民们组织起来,分开地或秘密地建立起自己的组织,如协会、公会、联盟等,有些城市建立了都市联盟,以顽强的斗争争取自治权利。他们的口号是:"如属可能的话以和平手段争取,必要的话就使用暴力争取。"组织起来的伦敦的市民刺杀了当地的主教,在德国的科伦、美因兹、特里尔,西班牙的康坡斯特拉、卢戈、奥尔维耶托、萨贡,人民起来反抗教会和领主的统治。这些新兴城市团体争取自由的决心和毅力是无与伦比的,拉昂的人民举行了3次武装起义,韦泽雷举行了5次,图尔举行了12次。城市市民争取自治的斗争,常常与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结合在一起。他们或联合小贵族反抗大贵族,或联合贵族反抗教会,或与国王打击领主的封建割据、扩张王权的努力统一起来。
城市获得自由的途径各有不同。有时,城市通过武装斗争获得自治权,如法国北部的琅城,意大利的米兰。有时,城市通过向国王或大领主交纳一笔巨款而得到自治权利,如 1111年亨得一世所赐的"斯拜耳特权"宪章。
12世纪以后,封建领主逐渐发现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城市对自己有利:既能防止农奴逃亡到别地,征收现款也比征收实物租税更容易。因而他们往往建立城市,颁布保护贸易自由的法律和其他优惠条件,如香槟的威廉主教在1182年赐予波蒙居民的宪章。由于城市的自治权利是各个城市在不同条件下获得的特殊权利,因而在不同城市也就具有不同的内容,从而城市之间所获得的自由和自治的程度也不相同。在一些城市,市民团体享有独立的司法、行政、财政权力,可自行决定宣战和媾和。在另一些城市,如法国的卢昂、里昂和南特,市长和最高法官则要由国王指定。有一些较小的城市,是领主为了增加收入自行在领地内建设的,这里的居民只享有财产权、人身自由和贸易自由的权利,政治上要受领主的统治。
在封建领地,人们的行为由政治的等级、身分所限制,所规定;而在城市,经济的作用支配着一切。城市不轻视任何人,只要他有资本,能劳动,城市就一概接纳。获得自治的城市常常行使一种接纳法权,从庄园里逃出来的农奴,只要在城市里住满一年,或仅仅保有一份能在法庭上作为担保物的财物,就可以获得完全的市民权。因而当时有一句流行的谚语:"城市的空气使得一个人自由。"在获得自治的城市,封建领主的势力可能依然存在,但这种势力已基本上不干预城市内部的事务,城市成为自由的庇护之所,成为一个人们所说的自由天地。市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财产,自己决定自己及儿女的婚姻,自由地取得、占有、让渡、交换、转让、馈赠和遗传土地与其他财产,而无须得到领主同意。
城市的自由与自治权利是市民阶层的权利。这权利本身不仅没有超出封建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就像领主全权处理自己领地上的所有事务一样,而且还受到封建法的保护。像其他封建权利一样,城市的权利也是一种特权,也有确认它的封建文件,一般为由国王颁发的特许状或宪章。它们以契约形式记载下某一城市的市民团体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的范围和内容。市民们常把这特许状或宪章镶嵌到市政厅的墙壁上,作为代表城市利益的最重要的文件。在没有成文法的城市,如洛林、卢森堡、亚尔萨斯等,则树立一个象征自由的"自由十字架"。城市自治的政治体制各不相同。一般由行政官、立法机关、法院、民兵队、税局、财政局等机构组成。有的城市由从资产阶级和贵族中选出的行政委员会来集体管理市政,人数不等,马赛是12个执政官,波尔多有50个市参事;有的城市由选出的市长、城长作为城市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也存在各种形式,有限选举权和普选制、等级代表制、比例代表制、长任期制、短任期制、轮流任职制等。在领主还保有部分统治权的城市,领主的代理人叫做执行吏——支持地方法院,指挥民兵队,指派警察的市政长官。在这里,市民享有的是按照自己的习惯法受到审判的自由和权利,即享有有人身和贸易的自由。
在王权衰微的国家,封建势力强大,诸侯割据,战争频繁,一些城市结成同盟以对付诸侯的侵袭和维护共同的商业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有德国的汉萨同盟、莱茵同盟和士瓦本同盟。13世纪时,汉萨同盟就把波罗的海沿岸的海港城市和商业城市联合在一起。到14世纪中叶,其联合的城市达150多座。
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同盟代表会议,由每个正式盟员城市所出的一至两名市议员为代表组成,三年召开一次,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所讨论的各项议案,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即形成决议。决议对同盟成员具有法律效力,违者必罚。同盟对其成员提供保护,确定有关船只停靠、货物存储等事宜的各项法令,并负责调解结盟城市间的利益矛盾。同盟所维护的是结盟城市的商业特权及商业垄断。为此,它不惜诉诸武力。同盟没有常备军,遇到战争,由各结盟城市组成陆海军。同盟曾大败丹麦王瓦尔德马四世(1368-1370),迫使其缔结斯特拉尔松和约,承认同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的贸易特权。14世纪末,通往印度的新航路的发现与国际贸易重心的转移,使汉萨同盟逐渐衰落。
城市并不是理想的天国,其中也充满了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城市中的平等是这样意义上的平等:在政治上,城市市民都摆脱了封建领主的束缚,他们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他们都是自由的;在经济上,人们作为独立的商品所有者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权利,但是,财产的差别与社会分工很自然地将人群划分成具有不同社会地位的集团。城市里有贵族、士绅、巨商,也有穷人、下等阶层。他们的经济利益是相互冲突的。
获得了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各个阶层的市民,先后建立起了自己的组织,以集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在封建制度中的权利。在中世纪,这类组织的常见形式是行会或同业公会——一种行业联盟。
在西方的大多数地区,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的组织一般称为行会、行业协会或商业同业会。这种组织严格限制成员的资格,只有在凭高贵的出身和一定的财产资格,并交付很高入会费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它的成员。这些组织的成员自称杰出人士贤良、长老、主脑、贵人。他们在入会时要宣读庄严的誓词,自觉接受严格的纪律以及他们所选出的会长、执行官或首领的领导。
行会的组织一般设有执事、财务、记录、守卫,有自己的金库和集会场所,并有自己的法庭,有时还有自己的节日、宴会和徽章。在政治上,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常常利用这种行会组织,把持城市管理的权力,把市政官职变为他们的世袭领地,并且限制工匠们的结社,禁止工人们的罢工,甚至相互间订立条约,互相引渡工匠。在经济方面,他们则通过行会组织垄断出口贸易和其他最赚钱的行业,取得包办广告、拍卖等的特权,并且统一规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人民大众,如小行东、帮工和学徒,往往不顾任何人——国王、教会、贵族或上层资产阶级的反对,也建立了自己的行会组织,如自由同业公会和结盟行会。这是一些按行业建立的工团组织。行东和帮工在行会中获得了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特权,就像领主是自己领地的主宰一样。在行会里,行东起着决定作用。他们选举行政人员,例如理事、书记、会计、执行官、信使,制订团体的章程。行会一般都有自己的标志、旗帜和集会场所,有的行会还有自己的商店和工业企业。行会首先是一个社会经济组织,它通过自己的规章,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明确行东和帮工的相互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的纪律,规定价格和工资,禁止粗制滥造和欺诈行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和尊严。
自由行会也积极参与政治,代表下层民众抵制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政治上的垄断。它的主要武器是罢工,在极端场合,也会演变为武装起义。在一些国家,如法国、英国和西班牙,平民的斗争取得了胜利,得到了参加议会、担任市政长官权利。行会制度所维护的是垄断性的特权,它禁止内部竞争,排挤不属于本行会的劳动者,相互之间还经常因垄断权的矛盾发生诉讼,甚至相互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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