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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津南法院民一庭审结六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承办法官在送达、庭前、判前各个阶段适时展开调解,及时公正作出判决,在判后耐心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促成企业放弃上诉并主动履行,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详情

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天津分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经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津南法院,经津南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工资等款项。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津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李某申请追加该公司的总公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但因分公司、总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李某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被迫终结。后李某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吴某、黄某等为被执行人,被裁定驳回其请求后,李某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共六起案件由民一庭受理。

案件审理

收到案件之后,民一庭承办法官及时联系被告,一边向各被告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一边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被告表示:“目前公司有不少在执行的案子,虽然也想尽快解决,但是由于案件数量多,一时还没有可行的调解方案。”原告则表示:“我也愿意调解,但希望能尽快解决,从劳动仲裁到法院判决,再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我已经付出了很多时间,现在就希望能尽快拿到钱。”在双方短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及时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有数十个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关联执行案件,均因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六起案件均满足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件,所涉及公司股东的认缴期限应予加速,故作出判决书追加相应的公司股东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判决虽已作出,考虑到对原告来说只有实实在在拿到钱,权益才真正得到保障,纠纷才真正得到解决,承办法官在判决书送达之后仍耐心向被告进行判后答疑,释明相关法律,主动将款项给付给李某,六起案件案结事了。

法官有话说

生效裁判的履行是审判环节的最后一环,也是权益实现的核心一环。津南法院将始终贯彻“如我在诉”的理念,加强释法说理工作,通过全过程调解,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不断追求实现更好地法治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