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铁拳”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9月20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六批“铁拳”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高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5月15日,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高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在该食堂六号档口货架上发现已开封的“妙多牌咖喱粉”调味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食堂于2023年8月31日购进“妙多牌咖喱粉”调味品,主要用于制作咖喱味水饺,因食堂管理人员管理疏漏仍继续使用上述过期的妙多牌咖喱粉加工制作水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8月9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二、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两家电动车行未按照规定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案

2024年7月17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陵区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的网店主页标注有“抵扣券核销车辆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等字样。同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监测过程中,发现嘉陵区另一车行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的网店主页也标注有“抵扣券核销车辆/产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等字样。经查,上述两家车行未按规定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8月,该局责令两家车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内容的广告案

2024年4月9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设立在售房部门口和大厅的广告内容使用了“阆中最后一次,绝佳、绝版、绝响、绝传、绝致、绝代、绝享、绝伦、绝品”等绝对化用语。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制作广告牌两幅,一张内容为“阆中最后一次江居机会”,另一张内容为“中国风水第一城”“9大稀缺价值冠绝全、绝佳”等内容,从2023年5月开始,当事人将两张广告牌分别设置在售楼部门口和售楼部大厅后墙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14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案例四、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5月22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开设的“南桔智选农资”网店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在上述网店销售了“驭珠”牌苦参碱农药杀虫剂,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有“广东真格驭珠0.3%苦参碱农药杀虫剂杀螨剂红蜘蛛水干螨死速效特效”字样,该公司无法提供该产品具有“特效”功能的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1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7月12日,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机动车检验检测业务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取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及检验表,对应调取机动车检验检测监控视频,发现其存在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经查,2024年3月13日,当事人在对某大型客车进行检测时,在外观检验环节中未按规定使用钢直尺、轮胎花纹数显深度尺进行检测,便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书;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对某小型轿车进行检验时,在底盘动态检验环节中的检验时间为44秒,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底盘动态检验时间不少于 60秒。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9月10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六、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理疗店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2024年5月15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门口张贴的海报宣传有“颈椎炎、腰间盘突出或膨出的、坐骨神经、后背骨质增生风湿、麻木、脚手抽筋、有以上症状早来早轻松,支气管炎(18到80岁)的可以看好,花小钱看大病”等内容,店内悬挂的锦旗上有“赠:寇师傅,坐骨神经痛了十几年,右脚膝盖酸痛很多年,上厕所起不来,已治好,落款为某县某镇某某村二组罗某某赠”等内容。经查,上述宣传海报及锦旗均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在某照相馆里制作,制作费用18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9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处罚款3760元。

案例七、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配送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4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蓬安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制作好的圆形塑料碗装“鸭血”412碗与送货单账本12本。经查,当事人从蓬安县某猪血售卖处收购猪血,通过加水、加盐、过滤、搅拌后制作成“鸭血”,以2元/碗的价格向全县餐饮店销售。2024年5月8日,该局随机抽取上述“鸭血”8碗,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8月30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掺假掺杂的食品404碗,处警告、罚款5000元,当事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案例八、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烤鱼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郎酒案

2024年3月14日,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烤鱼馆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吧台酒水货架上发现有小郎酒12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系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小郎酒24瓶,已销售12瓶,获得利润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6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郎酒12瓶、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处罚款1940元。(来源:南充市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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