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后,刘某得知购买的房屋曾发生过他人意外死亡的事件。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凶宅”的认定一般是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发生自然死亡的房屋不属于“凶宅”;即使最终死亡地点并不在涉案房屋内,但非正常死亡事件与涉案房屋之间有紧密联系的,也会被认定为“凶宅”。
第二、若张某在合同订立前未向刘某披露买卖的房屋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故意隐瞒行为。张某隐瞒重要事实与刘某订立合同,构成欺诈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刘某可以受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若他人意外死亡距离房屋买卖交易时间过长时,张某未告知时不构成欺诈,但是刘某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晓涉案房屋是“凶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刘某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