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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吴增辉,男,住广东省惠来县东陇镇葵中居委。

身份证号码:44522419820426****

执行案号:(2019)粤52执57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11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吴增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红借款本金186904.11元及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2%计的利息,承担仲裁费10750元。

因被执行人吴增辉没有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红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增辉因拒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李法官,电话:0663-8212466。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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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陈炳柔,男,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楼内管区。

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1012****

执行案号:(2023)粤52执1009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的(2022)深国仲裁66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陈炳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60555.48元、分期手续费3182.57元、违约金2226.77元及利息(2021年12月26日前每期应还款项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自2021年12月26日起的利息,以剩余全部未还本金160555.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并负担仲裁费用10769元。

因被执行人陈炳柔没有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炳柔因拒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陈法官,电话:0663-8212445。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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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黄培洪,男,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葵潭镇长春管区。

身份证号码:44522419850510****

执行案号:(2023)粤52执588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北海仲字第3-12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裁决,黄培洪应支付浙江盛辕科技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1452.85元及利息等。

因被执行人黄培洪没有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盛辕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培洪因拒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林法官,电话:0663-8212467。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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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吴振镇,男,住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吴畔管区。

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11005****

执行案号:(2023)粤52执811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南仲案字第1-61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吴振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7272元及支付利息、支付仲裁费1000元。

因被执行人吴振镇没有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振镇因拒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姚法官,电话:0663-8212153。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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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蔡文贤,男,广东省惠来县岐石镇坑仔管区。

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0806****

执行案号:(2023)粤52执569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北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2022)北海仲字第3-2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蔡文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项64272.24元和支付违约金6427.22元,并负担仲裁费用848元。

因被执行人蔡文贤没有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百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文贤因拒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陈法官,电话:0663-821244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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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王木升,男,广东省惠来县东港镇东港管区。

身份证号码:44522419890610****

执行案号:(2023)粤52执571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北海仲字第3-1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王木升应向申请执行人福州百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1250.66元及仲裁费等。

因被执行人王木升没有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百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木升因拒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郭法官,电话:0663-8212043。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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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王财金,男,住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杜青场杜猴寮农场。

身份证号码:44052819660403****

执行案号:(2023)粤52执362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52民终15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财金应缴纳二审诉讼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

因被执行人王财金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财金因拒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人:陈法官,电话:0663-8212464。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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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詹强业,男,住广东省惠来县靖海镇南山管区。

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0228****

执行案号:(2023)粤52执214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00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詹强业与另一被执行人应共同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归还租金42500元及滞纳金,并负担仲裁费用9208元等。

因被执行人詹强业没有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詹强业因拒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林法官,电话:0663-8212278。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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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吴德慧,男,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华湖镇溪洋管区。

身份证号码:44522419821028****

执行案号:(2022)粤52执960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2021)粤52民初1942、19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吴德慧应向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共9500元及利息等。

因被执行人吴德慧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德慧因拒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林法官,电话:0663-821246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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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黄福财,男,住广东省惠来县溪西镇西湖管区。

身份证号码:44522419811022****

执行案号:(2022)粤52执821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25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黄福财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仲裁费2769元。

因被执行人黄福财没有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福财因拒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杨法官,电话:0663-8252110。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沈浩松 性别: 男性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4452221991****4576 执行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23)粤5222民初29号
立案时间: 2024年01月23日 案号: (2024)粤5222执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3)粤52民终107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粤5222民初29号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凤珠与被告沈浩松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沈浩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凤珠购地款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陈凤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陈凤珠负担187.14元,被告沈浩松负担3087.86元。被告沈浩松负担的款额,经询原告陈凤珠同意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沈浩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径付原告陈凤珠。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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