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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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原审被告人陈某与谢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04年谢某与陈某有过借款民事法律行为。2013年4月22日,陈某从广州打电话向谢某提出要借款20万元,谢某问他借钱干什么?陈某说承包部队医院需要交保证金。谢某表示同意并安排陈某与其妹妹谢某联系。陈某与谢某联系后,双方约定借款20万元,一周内偿还35万元。并用QQ传送的方式向谢某出具了“今借到谢某现金三十五万元整,此款在星期五一定如期归还”借条。次日,谢某通过农业银行的账户向陈某转账20万元。陈某收到该款后,没有将其用于缴纳合同保证金,而是用于了吸毒、赌博,也没有按照承诺如期归还借款。谢某、谢某因多次拨打陈某预留的手机号码,均处于关机状态,就认为陈某是在欺骗自己,谢某便要谢某到H市公安局S区公安分局以“陈某诈骗钱财”报案。谢某在报案时隐瞒了部分事实。S区公安局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将陈某从广州抓获带回S区公安分局审查,1月6日S区公安分局对陈某执行了刑事拘留,并于2月5日向S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5年2月12日,S区人民检察院作出S检侦监批捕决定书,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同年4月21日,陈某的亲属向谢某偿还了20万元的借款,同年11月28日,陈某又向谢某支付了15万元的利息。

二、案件的关键证据

1、谢某、谢某的证明和情况说明,证明陈某与谢某有多年的朋友交情,其所借的20万元本金及15万元利息已经于2015年11月18日前全部还清。

2、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谢某的妻子L某在2006年1月6日曾经向陈某的妻子曾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

3、H市监察委员会对谢某、谢某、余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谢某与陈某是相识多年的好朋友,谢某以前也向陈某有过多次借款的行为,本案实际出借人是谢某,谢某只是名义上的出借人。谢某在接受询问时说:要谢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只是想要陈某吃点亏”“陈某欠我钱不还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动用公权力把他抓起来了,逼他把本金和利润都还了。”余某接受询问时也说“陈某与谢某之间本就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是刑事案件。”谢某在接受询问时说“由于陈某欠了我哥哥的钱一直不还,我哥哥就要我以陈某涉嫌诈骗罪到S区公安局报案”。证明谢某利用公权力将本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用刑事诉讼手段来处理的事实。

三、法院的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再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新证据和原审证据,陈某与谢某、谢某之间的借款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虽然陈某将借来的钱用于吸毒和赌博等非法活动,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借款时向借款人说明的借款名目,也没有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但陈某在借款之前就向谢某出具了借条,没有如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其本身没有非法占有20万元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想办法偿还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陈某与谢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诈骗行为。公诉机关再审出庭意见书也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四、结语

陈某之所以被判无罪,关键在于法院的“火眼金睛”,透过行为人虚构借款名目及用于非法用途的重重迷雾,从本质上判断本案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诈骗行为。

案例案号:(2019)湘0407刑再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