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20日下午,王晴(化名)女士带着9岁的儿子和7岁半的女儿,购买了三张前往位于山东曹县的黄河故道湿地风景区的门票进行游玩,可没成想这一次出游,却让母女二人天人永隔。
疑因景区安全设施不到位,致7岁女童不幸溺亡
王晴在当天下午到达万亩荷塘景区桃花岛沙滩后,女儿和儿子和两个玩伴便在景区的人工沙滩附近玩耍。因为女儿在沙滩旁浅水区最前面靠近水的地方玩耍,不慎滑入水中。儿子看见妹妹掉进水里,便想要拉起妹妹,可没成想也跟着掉进了水里。
王晴发现后,立即上前救儿子和女儿,她一边用手拉起儿子,一边用脚夹住女儿。在她尝试着用脚把女儿往上抬的时候,自己也掉入水中。周围的好心人发现后立刻上前帮忙,王晴被好心人救出,但女儿却被冲到了一个漩涡里。
由于事发地点水太深,大家都不敢轻易下水救援,便拨打了119和菏泽牡丹救援队进行求助,救援队赶到现场用打捞网将女童打捞出来,此时距女童落水大约过去了半个小时,不幸的是,女儿经120抢救无效溺水身亡。
事后,王晴的小姑子刘女士也赶往现场帮助处理该事件,“在出事的那个沙滩周围,我没有看到任何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救助设施,水边也没有任何围栏等安全设施。”
刘女士认为,由于事发地附近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及安全救助设施,且没有配备任何急救设备,景区内也没有设立救援队和安全巡逻员,所以孩子落水后,只能拨打119和菏泽牡丹救援队进行救援,这才导致孩子没有得到及时救助不幸遇难。
景区回应正在处理此事,景区或应承担民事责任
刘女士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虽然景区负责人跟她们联系商谈理赔事宜,甚至还成立了工作组进行处理,但直到现在都没有人出面跟他们家人坐下来进行协商,“除了侄女下葬当天我们见过景区的负责人,后来一直就是电话沟通,有时候对方律师也说正在忙,有时甚至打不通对方的电话,而且这个景区现在都还是正常运营的状态。”
记者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电话,联系到了曹县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王玥,对方听完记者来意后,称此事正在处理中,随即便挂断电话。
对于此事各方责任如何划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笔者认为:
一、景区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景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这包括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供必要的安全救助设施、配备急救设备以及设立救援队和安全巡逻员等。
在此事件中,若景区未设置安全警示牌和警示标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围栏、配备救援人员等,可以认定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
若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遭受损害,景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
二、监护人责任
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在此事件中,女童的监护人带她到景区游玩时,应时刻关注她的安全,避免她进入危险区域。
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女童发生溺水事故,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过错程度:
法律在判断监护人责任时,会考虑其过错程度。若监护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则监护人的责任可相应减轻或免除。
三、综合分析与责任划分
责任比例: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来划分责任比例。若景区存在明显的安全保障缺失,而监护人也有一定程度的疏忽,则责任可能由双方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一般来说,若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则景区应承担主要责任;若监护人的疏忽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则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救济途径:
受害人家属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向景区主张赔偿权利。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景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山东一景区疑似因安全设施不到位导致7岁女童不幸溺亡的事件中,景区和监护人可能均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需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也提醒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监护人也应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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