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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为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在校生倒卖电话卡获刑

一心想轻松赚钱的小陈

是一名中专在校学生

为了蝇头小利

心存侥幸

多次倒卖电话卡

屡次试探法律底线

最终换来的

只能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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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在校学生陷入“两卡”犯罪陷阱,全力助推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近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清镇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为同学们带来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案情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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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底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利故意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六张电话卡出售给胡某某、邓某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其获利900元。后又收购其同班同学王某某的2张电话卡、收购兰某某、吕某某的电话卡并转手出售给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事后陈某某非法获利91元,王某某获利300余元。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电信平台查询,陈某某收购王某某的电话号码串联出网络诈骗案件两起,致使铜仁市印江自治县田某于2023年2月20日因接到自称是某学校“刘主任”的电话以订餐为由后被诈骗17万元、遵义市正安县韩某某于2023年2月18日因接到自称是京东客服的电话后,以调整京东利率为由被诈骗47200元,共计涉案金额为217220元。2023年3月6日,清镇市公安局民警在清镇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将陈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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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提供电话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法院根据其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广大青少年要提高辨别能力,切勿相信一些提供“两卡”轻松赚钱、“0成本”赚钱的“好事”,随意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勿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大家要自强自立,不贪图蝇头小利,切勿以身试法,耽误大好青春,自毁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清镇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编辑:杨勇 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