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下午,江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葛某某、丁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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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在担任本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利用业委会代行物业公司职责负责业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其个人或控制的微信、支付宝账户直接收取业主、商户等缴纳的停车费、物业费等费用,还指使业委会聘请的客服人员将收取的部分费用转账至其账户,共计侵占人民币88万余元。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上述业主委员会前台客服期间,利用其收取物业费、电费等费用的职务便利,使用其个人微信收取上述费用,共计侵占人民币2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退赃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葛某某退赃人民币11余万元

江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丁某某身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根据被告人各自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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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纸坊街道组织辖区内小区业委会成员旁听本案公开宣判。公开宣判结束后,承办法官王欢以案为戒,就其他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涉及若干法律问题为参与旁听的人员上一堂法律公开课,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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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本应以服务业主为宗旨,然而,近几年却频频爆出业委会成员利用业主赋予的职权以权谋私,侵占、挪用、窃取小区的共有财产,最终构成犯罪。业委会不是法外之地,越是自治组织越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加强内部管理,保证业主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履责是每个业委会委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有关人员切记“有权”不可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