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徒弟”安装电梯坠落受伤,算工伤吗?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

无从业资质雇员,在安装电梯时从高处坠落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悲剧 安装电梯时,工人坠落受伤

“95后”的小王跟随李师傅从事电梯安装工作。李师傅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件载明的聘用单位为F公司。2023年5月,小王在李师傅的带领下前往厦门市某厂房安装电梯,工作过程中,小王不慎从电梯井道脚手架上摔下,经诊断为腰椎、脊柱骨折及脊髓损伤。

事发后,为获得工伤赔偿,小王提出仲裁,要求确认与F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认为,小王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予以驳回。小王不服,起诉至法院。

焦点“徒弟”算不算公司员工?

经查,小王每月上班时间不固定,有上班的时候是上午六七点出门,晚上六七点回家,没有考勤打卡。没有接单就不上班,时间可以自由支配。小王入行第一天就被李师傅带去了广东工地。有上班的时候按200元/天计酬,由李师傅支付给小王。小王也有去过F公司,还和F公司的员工聚餐过。

小王与F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小王称,入职时李师傅有要走小王的身份证件,说要去购买意外险。他曾口头问过李师傅签合同,但后来没有下文。在案证据显示,李师傅自2023年5月起通过微信向小王支付报酬,金额均为100元的整数倍。

庭审中,F公司称,电梯安装的过程中会临时雇佣人员,这在行业里叫“徒弟”。虽然F公司给李师傅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李师傅并非公司员工,也无权代表公司招聘小王。

判决

不存在劳动关系,给予相应救济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小王入职的过程来看,并无证据表明李师傅是代表F公司招聘其上班。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对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时,应当依据劳动关系的三个从属性标准,结合用工事实和程度来具体认定。

首先,小王与F公司不具备人格从属性。小王并未接受公司考勤、考核和奖惩,也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小王只接受李师傅的派单,对于是否接单,小王也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李师傅并非公司有人事招聘职能的员工,即便李师傅是公司员工,也不能够直接认定小王就接受了公司的管理。

其次,小王与F公司不具备经济从属性。李师傅安装一台电梯的报酬是1.3万元,小王的报酬是由李师傅不定期支付,有做工是按200元/天计算,没做工就没有工资。可见,小王与F公司不具备经济从属性。

最后,小王与F公司不具备组织从属性。小王并未纳入F公司的日常管理,也未以F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电梯安装工作。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王与F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考虑到小王从电梯井摔倒受伤,伤势较重,为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承办法官向有关部门说明了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虽不能给小王确认劳动关系,但也根据小王的情况给予了相应的救济。

一审判决后,经法官判后答疑和释法说理,小王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