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陆川县应急管理局公布G241线3315KM+500M(陆川县珊罗镇工业园区红绿灯)处“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04月15日22时36分许,李某莹驾驶桂K6336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G241 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覃某灿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搭载叶某英沿G241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3315KM+500M(陆川县珊罗镇工业园区红绿灯)处路口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灿死亡、叶某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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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41线3315KM+500M(陆川县珊罗镇工业园区红绿灯)处“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1.桂K63367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23312M5FB重型自卸货车,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8月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8月,机动车所有人:陆川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调查,事故发生前桂K6336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流市塘岸镇轻工产业园拉三角沙子到玉林香料市场对面工地,实载72475kg。

2.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覃某灿(当事人)。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李某莹,桂K6336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31岁,准驾车型A2,持有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证,经检验,无酒驾毒驾情况。事故中无受伤。

2.覃某灿,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男,20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4月16日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叶某英,搭乘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女,18岁,在事故中受伤。

(三)涉事单位情况

陆川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统一信用代码:91450922MA5L5J7C7M,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450922525909,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月12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4月15日22时36分许,李某莹驾驶桂K6336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G241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覃某灿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搭载叶某英沿G241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G241 线3315KM+500M(陆川县珊罗镇工业园区红绿灯)处路口时,李某莹驾车左转弯往南方向行驶时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直行同样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由覃某灿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覃某灿、叶某英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覃某灿于2024年4月16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人员死亡鉴定情况:事故造成覃某灿死亡,叶某英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854000元。

(六)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地点为G241线3315KM+500M陆川县珊罗镇工业园红绿灯路口,为二级国道四枝分叉口普通路段,事故现场道路有指示牌、中心线、道路划分线,路表潮湿路面完好,现场有监控设备。天气晴,有夜间路灯照明。

(七)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故相关人员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对李某莹进行酒精初排,2024年4月15日23时23分54秒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出李某莹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024年4月16日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对覃某灿血样(血样试管编号:K24741782)进行酒精含量检测。2024年4月17日国泰司鉴所【2024】毒鉴字第0369号鉴定意见:依据检测结果,覃某灿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2024年4月16日委托玉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对覃某灿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2024年4月23日玉公交技【2024】(尸)检字第56号鉴定意见:覃某灿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功能衰竭而死亡。

2.涉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2024年4月18日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电机号:NNWP35029X20K10001343)进行车辆属性鉴定。2024年5月7日防中衡司鉴【2024】痕迹鉴字第933号鉴定意见: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电机号:NNWP35029X20K10001343)属于机动车范畴二轮电动摩托车。

2024年4月18日委托陆川县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组对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的各项性能进行检验,2024年5月13日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该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系在事故过程中损坏无法检验。

2024年4月18日委托陆川县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组对桂K63367重型自卸货车的各项性能进行检验,2024年5月13日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该车的转向性能良好,制动系检验不合格,灯光系有效。因2024年5月14日李某莹提出对桂K63367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技术状况(制动系)进行重新鉴定,2024年5月17日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该车的转向性能良好,制动系检验不合格,灯光系有效。

(八)道路交通责任认定

1.根据2024年7月2日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9221202400000961号),李某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及交通标线通行,且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之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覃某灿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不督促乘车人佩戴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之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叶某英无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桂K6336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李某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2. 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覃某灿安全意识淡薄,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不督促乘车人佩戴头盔。

(二)间接原因

陆川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1.对车辆管理不到位,车辆维护保养工作落实不到位,车辆安全状况检查不全面不彻底;2.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平时安全生产教育流于形式,安全驾驶、技能培训不足,超速超载驾驶时有发生,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驾驶员日常行为管理。

四、有关单位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有关单位责任

陆川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车辆隐患排查不到位,管理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对公司驾驶员管控不严,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督促不到位,执法检查工作还不够深入,帮扶指导存在短板。

2.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马坡中队。1.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马坡中队打击摩托车无证驾驶工作力度不够;2.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不够到位,未能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真正落实到日常行政执法中。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某莹,男,群众,桂K6336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根据2024年7月2日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9221202400000961号),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李某,陆川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证于2022年5月过期,未认真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陆川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陆川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管理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对公司车辆管控不严,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G241线3315KM+500M(陆川县珊罗镇工业园区红绿灯)处“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信息来源:陆川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