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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没有继承人

生前留有银行存款

其遗产中的存款应当归谁所有?

生前留有的银行存款应如何支取?

基本案情

老李系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老李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亦早已去世,属于五保户。老李去世后,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在处理其丧事中发现老李在银行存有定期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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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其他法定继承人,该村村民委员会遂到银行办理支取手续,却遭到了银行拒绝,该村民委员会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在银行办理存折,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老李在储蓄存款合同期内去世,其账户中的存款应由遗产继承人支取。本案中,老李没有法定继承人,亦未遗赠他人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老李系该村庄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应归所在的村集体所有。原告村民委员会对案涉存款享有所有权,同时成为案涉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对人。综上,法院判决该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可对老李名下在银行办理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单申请提取,银行应当予以办理。

法官说法

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的规定,“五保户”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供养对象,主要包括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五保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01

“五保户”遗产是否可以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

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该内容在2006年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经删除,且未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作出规定,其遗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五保户”有法定继承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老李因没有法定继承人,故不存在遗嘱或法定继承的问题。

另外,还有原《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02

“五保户”遗产无法定继承人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五保户”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且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了该“五保户”的生养死葬的义务,此时“五保户”的遗产应由承担了抚养义务的受遗赠人继承。老李系该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应归所在的村集体所有。

03

照顾了“五保户”日常生活的人是否能分得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规定主要是赋予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分给适当遗产的前提是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这是鼓励型的不均等,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不离不弃、互帮互助的公序良俗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来 源:新乡县法院

供 稿:李企可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