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现象逐渐减少,但仍需引起相关人员的警惕。今天,陈律就来带大家认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及其辩护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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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人员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主体较为特殊,只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例如,普通人张三未经批准在农田里盖了一栋自住房,但由于他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法律惩罚其的罪名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非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有土地罪;而他的朋友李四是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学着张三偷偷盖了一栋,李四就构成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所以辩护的第一步就是区分被告人是否是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

2、 行为的实施是否合法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另一构成要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时是否合法。合法的要求是:1.是否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是否依照法律和程序取得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权力。比如,Y市X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原科长吕某某,接受朋友王某某的请托,在缺少农用地转用批复、征收土地批复、征地补偿,未进行挂牌出让、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土地需经过用地征收、挂牌出让等手续后才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规定,私自给王某某颁发了使用面积为8077平方米的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个时候吕某某的行为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导致国家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经过“招拍挂”等相关程序,使用方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行为的实施就已经违反了法律。所以,在辩护进行时,需要注意行为主体在行为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执法权限。

3、 行为实施的主观是否故意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态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在进行辩护时需要对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从客观上推导被告人行使该行为的主观状态,区分被告人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为故意还是过失,若为过失则不应认定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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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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