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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改时,是否必须废标重招,还是可签署补充协议?部分地方政府提出按FEPCO整改,请问FEPCO/EPCO方式整改,是否合规?如合规,O最长可设定几年?

答:(1)根据115号文的规定,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新机制执行。且根据发改委关于PPP新机制的问答回复意见,从严格意义上讲,2023年2月以来至115号文发布之时,不应该有任何新的以PPP、特许经营、BOT、TOT、ROT、BOOT、DBFOT 等各种名义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这类未按照新机制要求执行的项目,有关方面应立刻暂停,严格按照115号文要求,修改特许经营方案,调整特许经营协议,规范推进实施。

因此,实践中,对于2023年2月至115号文发布之前已完成社会资本中标并签约的PPP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进行整改,使其满足PPP新机制的要求;如无法再通过整改方式满足PPP新机制的要求,或整改后的项目边界条件中标社会资本无法接受的,则应终止已签署的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考虑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模式(政府投资、F+EPC等)继续实施。

例1:PPP新机制下,环保项目“废标潮”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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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未按照“115号文”规定“新机制”执行,13.4亿环卫特许经营项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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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EPCO/EPCO等模式通常系由地方政府通过授权/竞争性方式招选地方国企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再由实施主体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社会投资人,并社会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主体,并由实施主体在项目合作期内按合同约定标准向社会投资人/项目公司支付费用。虽然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目前在国家层面未有政策文件明确支持其运作规范,也缺少明文规定予以规范,对于O的期限也无具体规定。

但是,该等模式在合规性上需要注意防范政府隐债风险。如果项目无法能够实现整体收益与成本平衡,且穿透来看,是以土地出让预期收入等政府财政收入作为政府对实施主体(即地方国有企业)或实施主体对社会资本付费的还款来源安排的,根据财政部最新通报隐债典型案例涉及隐债风险

例3: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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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年2月之后当时签署的特许经营项目(非按原PPP项目名义和模式招采的特许经营项目),是否也需按新机制整改?

答:如上所述,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PPP新机制的问答回复意见,从严格意义上讲,2023年2月以来至115号文发布之时,不应该有任何新的以PPP、特许经营、BOT、TOT、ROT、BOOT、DBFOT 等各种名义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因此,对这类未按照新机制要求执行的项目,仍然应当严格按照115号文要求,修改特许经营方案,调整特许经营协议,规范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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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程法律评审专家,连续多年获评国际权威争议解决法律评级机构Benchmark Litigation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之星”。

周兰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政协浦东新区六届、七届委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

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凭借在专业领域丰富的实战经验、客户及同业的广泛好评,连续多年在“建设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及相关的争议解决领域荣获重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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