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关注保健品行业信息比较多,今天看到“夫妇俩,花45万元买保健品却发现只是普通食品,把商家告了”的一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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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健品”责任纠纷案件,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原告夫妇俩陆续花45万元买回家,却发现实际上只是普通食品,甚至未在国内进行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怒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以一赔三”(135万余元)给予赔偿。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商家返还款项 38 万元,并且如果被告未能按期付款,原告可以按照 76 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暂且不论这个案子的判决是否合理,单纯从一个旁观者、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这其中有诸多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第一,45万可不是一个小数目,普通工薪阶层能积攒下45万,需要多长时间?10年?20年?或许都未必吧,但是,原告轻易的花45万买了不是保健品的“保健品”,这是什么人群?低智商?没文化?绝不可能。

第二,从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在近一年半时间,原告夫妇俩陆续花了45万买产品,而不是一次性花掉这么多钱,产品拿回家,也用了,产品未在国内进行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竟然一直没有发现?如果说第一次购买时被误导还情有可原,但在后续多次购买的过程中,难道就没有对产品的效果产生过丝毫怀疑吗?当发现产品没有达到预期的保健效果时,为何还要继续投入资金进行购买呢?

第三,本案中,涉案产品根本不是保健品,而是冒充保健品的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的特定功能去诱导欺诈,是不是应该给保健品正正名呢?保健品原本是为了辅助人们维持健康而存在的,但如今市场上鱼龙混杂,许多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对健康的渴望,打着保健品的旗号进行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在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是不是也要保证保健品经营者的公平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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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营保健品的同行,对于这起事件,你们怎么看?

这样的事件无疑是给整个保健品行业抹黑。消费者往往会因为个别不良商家的欺诈行为而对整个保健品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我们一直秉持着诚信、专业和负责的态度。我们深知保健品的本质是辅助健康,而不是被用来欺诈消费者获取暴利。

我们要的这些公平、公正和保护,又由谁来提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