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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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闻事件——男子偏爱盗墓文学,“走火入魔”!竟上网招募数人组团盗墓

近期,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经细致研判、多维侦查,迅速侦破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打掉3个交叉结伙盗墓团伙。

今年3月12日,长清区文化旅游事业中心从事文物保护的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遗址北侧顶部的中央有一直径约60厘米、深约60厘米的洞,洞口用玉米秆遮挡,疑似古文化遗址被盗,于是立即报警。

经初步勘查,民警发现该盗洞土质比较新鲜,60厘米以下土质较结实,应该是近期形成,并在现场提取到烟头、矿泉水瓶一宗。

结合现场综合勘查情况,办案民警分析多人作案可能性较大。但案发现场地处野外、鲜有游客踏足,侦查条件比较差,办案民警及时调整侦查思路,不断扩大现场周边和网上的线索查找范围。

就在案件侦查陷入僵局之时,网上巡查组有重大发现:某贴吧上多次出现盗墓招募令,邀请全国各地“摸金”高手到长清万德合作寻宝贝。

办案民警在将这一线索与现场勘查线索综合分析后,确定了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曲某帅。3月26日,曲某帅被抓获归案。

办案民警很快掌握了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先后在山东淄博、河北邯郸、四川乐山将5名嫌疑人郑某帅、胡某林、杨某宇、郝某星、赵某杰缉捕到案。

经查,曲某帅喜欢盗墓小说,经常在论坛上浏览“考古吧”内容,与喜欢盗墓题材的网友交流,由于近期外债较多,居住区域恰好有处古遗址,鬼迷心窍的他便在贴吧上发布了所谓的盗墓“招募令”,先是跟招募到的郝某星、赵某杰联合盗挖古遗址,随后又和同村的郑某帅盗挖,最后又与“招募”到的胡某林、杨某宇盗挖。每次交叉结伙盗挖,均采取白天踩点,夜间探针看土、工兵铲挖掘的方式,虽未盗挖到任何物品,但对古遗址本体造成了严重损毁,对其历史艺术价值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三、 法律知识学习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罪体

(1)行为。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行为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里的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

(2)客体。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客体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里的古文化遗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

2.罪责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进行盗掘的主观心理状态。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四、 事件反思

本次新闻中,让人最是惋惜的就是古文化遗址的破坏,那么如何更好地保护古文化遗址,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政策法规与制度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古文化遗址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设立保护机构:建立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古文化遗址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同时,可以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制定保护规划:结合文物普查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古文化遗址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资金保障与投入

设立专项资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支持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同时,鼓励社会捐赠和企业赞助,拓宽资金来源。

加大投入力度:将古文化遗址保护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保护工作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加强对保护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科技手段与监测预警

运用科技手段:利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数字化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古文化遗址进行精准监测、管理和修复。例如,在敦煌学领域,用前沿科技保护古代壁画与出土遗址,形成了壁画病害机理、修复材料及工艺的成套科学机制。

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预防性保护监测预警体系,通过投放传感器等设备,实时采集和交互分析环境数据,及时预警潜在风险,为预防性保护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四)、社会参与与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参与:通过政策引导和方式激励,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例如,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开展文化遗产日活动、展览、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文化遗址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保护意识。通过媒体宣传、网络传播等渠道,普及古文化遗址保护的知识和方法。

(五)、保护与利用并重

合理开发利用:在保护古文化遗址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其旅游、文化等价值。通过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平衡保护与利用:在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保证古文化遗址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又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综上所述,古文化遗址的保护需要政策法规、资金保障、科技手段、社会参与以及保护与利用并重等多方面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

同时,对于破坏者们也要严厉打击,我们需要做到这些:

1、强化执法力度

成立专项工作组:国家文物局会同公安、司法等部门成立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组,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专班,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加大侦查力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脸识别、无人机侦察等,提高侦查效率和精准度。对重点区域和案件线索进行深度挖掘和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和打击盗掘古墓的犯罪行为。

实施快速响应机制:建立健全文物犯罪案件快速响应机制,确保一旦发现盗掘古墓的犯罪行为,能够迅速调动警力、文物保护专家等力量进行处置和保护。

2、加强源头治理

加强古墓葬保护管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进行全面排查和登记造册,明确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同时,加强对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巡查和监管力度,防止被盗掘破坏。

切断非法销赃渠道:加大对文物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贩卖、收购、运输、出售被盗掘文物的行为。建立健全文物鉴定、登记、交易等环节的监管机制,确保文物市场的合法有序运行。

3、加强宣传教育

普及文物保护知识:通过媒体宣传、网络传播等渠道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当地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曝光典型案例:通过公开曝光盗掘古墓的典型案例和犯罪分子受到的严厉处罚情况,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和警示作用。同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盗掘古墓的犯罪线索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