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其保护的法益主要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公款的安全,同时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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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

通过《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本罪进行拆解,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这里的使用行为一般是指日常事务使用,也就是说,这里的使用行为是营利行为和不法活动之外的使用方式,行为人不具有获利的目的。比如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家庭日常使用、出借给亲朋好友使用等。

金额方面,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标准是5万,数额巨大标准是500万。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不还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在五年以下量刑。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从事营利行为

这里所说的营利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性活动和投资活动,这种使用方式带有一定获利目的,因此立法规定没有要求超过三

个月不还,只要是用于营利目的,一旦挪用,数额较大就可以定罪。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

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会直接导致公款性质转变为犯罪工具或者非法所得,不仅重复侵害社会秩序,还可能导致公款被追缴而灭失。因此这种行为模式危害性最大,入罪门槛最低。首先这种行为入罪没有限定挪用期限,也没有限定“数额较大”。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三万元以上可以立案,三百万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思路

1.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在刑法第九十三条做了明确规定,它包括四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行为主体不属于以上四类人员,那么他的行为自然不构成挪用公款。

2.行为人挪用的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公款

所谓公款,我国刑法中对它的认定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除此之外一些特定的“物”也属于公款,它包括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等。假如行为人挪用的资金无法被定性为公款,那么自然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3.行为人是否具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

“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立法解释中对“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假如行为人没有归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仅仅是保存等行为不构成本罪。

4.数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

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包括三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对于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入罪数额也有区别。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所以挪用公款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就不能定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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