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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征收补偿利益很大程度上都会关系到后半生的生活水平。因此,一旦遭遇征收拆迁,拿到足额、合理的补偿利益至关重要。

这里拆迁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整个征收过程中,能直接决定补偿利益高低的,是征收补偿协议。所以,如何签好一份征收补偿协议,是获得足额、合理补偿的关键。

对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两点:

1、补偿协议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

征收补偿是依据补偿协议内容给付的。也就是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补偿利益、是拿钱还是要房、什么时候能拿到、以怎样的方式交付等等,都以协议约定内容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关依据,征收方在履行补偿义务时,就有很大的自主空间,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巨大的不可控风险,会严重影响补偿利益的获得。所以,补偿协议内容必须详实、具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具体而言,征收补偿协议应包含的法定内容有:

(1)补多少。协议里应明确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

(2)怎么补。到底是给钱还是房屋置换,协议里应确定。此外,如果给钱,具体什么时候给到位;如果房屋置换,置换房屋、位置、面积、时间等,都应有详细的约定。

(3)如果是房屋置换,搬迁费、过渡费、过渡时间等相关内容要予以明确。

(4)违约责任要具体。征收实践中,补偿协议一般都是由征收方出具的“格式合同”。在这样的“格式合同”里,基本上是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潜在风险。

对此,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签订补偿协议,在与主合同条款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对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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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白协议”千万、绝对不能签。

拆迁律师一再强调不能签“空白协议”的重要性,主要是因为征收实践中签“空白协议”的情形非常普遍,且因此拿不到补偿利益或者拿不到合理、足额补偿利益的被征收人非常多,这些被征收人的损失是非常大的。

那么,为什么不能签“空白协议”?

在征收补偿协议的维权诉讼过程中,补偿协议的纠纷解决主要是依据《民法典》关于和合同纠纷解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的。

关于“空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由相关司法判例指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借款人理应具有约束力。借款人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该裁判理由适用到征收补偿协议的纠纷诉讼中是指:如果被征收人自愿签订了“空白协议”,就视为被征收人知道且同意征收方后期在“空白协议”上填补的相应内容。也就是被征收人将明确“空白协议”的后期协议内容填写的权利授权给了征收方,由征收方行使填写空白协议内容的权利。

因此成立的协议,对被征收人和征收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征收方按照后期填写的协议内容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需接受相应的履行。

简单点说,只要被征收人自愿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后期征收方在“空白协议”上,不管写什么补偿内容,被征收人都得接受这样的补偿结果。而在征收实践中,在签“空白协议”的时候,征收方往往会口头承诺只要被征收人签了字,后期一定会给数倍补偿利益。

被征收人一旦轻信了征收方的“鬼话”签了空白协议,那后期征收方在“空白协议”上就真的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了。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一定是极低的,千万别天真地以为征收方会按“口头承诺”给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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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拆迁律师再次强调:一定不要签“空白协议”,如果受欺诈、胁迫等因素不得不签“空白协议”等,一定要保留好相应证据,并及时咨询律师,通过诉讼方式撤销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