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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汽车作为现代座驾的代表,不仅是出行的必备,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身份的象征。一辆价值不菲的车辆,往往凝聚着车主多年的拼搏和爱好,具有物质和情感的双重属性。

俗话说,人不如故物不如新,如果刚提的新车就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贬值的损失能不能发起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是多少呢?

二、案情回顾

李某2022年1月5日到4S店购买一辆凯迪拉克牌小轿车,办完提车手续后,李某驾驶新车上路,行驶至一路口时被王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造成李某车辆尾部严重损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车辆车身和尾部原属于一体铸造,维修只能将尾部损坏部分切割后,另行焊接尾部组件,维修共花费36218元,该笔费用由王某车辆投的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支付。

但同时,因王某追尾造成李某的新车不得已进行维修,且无法修复成出厂状态,导致车辆严重贬值,双方就李某车辆贬值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李某便将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到,事故发生时李某的车是刚刚购买,车辆新、行程短,车辆遭受此次交通事故确实造成了贬值损失等因素,所以对李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之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车辆的里程及使用年限、评估报告金额、购买价格、受损程度等因素,认定贬值损失数额为15000元。

四、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按所负的事故责任赔偿受害者合理的经济损失。

其次,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与车辆受损经修理可恢复使用功能后的实际价值,这两者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车辆受到碰撞损害,在车辆修理后能够满足正常行驶要求,因其车辆隐形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车辆未受损前具有的行驶、转让、观赏等内容的物质利益与心理价位,在车辆受损后的隐形价值损失,其中也包括车主的精神损害。

简言之,受损的车辆能够满足一般使用,但车辆驾驶达不到以前的水平,车辆外观达不到以前的程度,车辆整体性能下降,安全性会也会受到一定影响,使用者对车辆的原有价值心理随之下降。

另外,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目的来看,受害人要求侵权人适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也是合理、合法的。因此,这种贬值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车辆的贬值权益可以民事责任方式获得保障。

再就本案而言,李某的车才刚从4S店驶出,当然属于“新车”,尽管车辆已获得维修,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事故修复车辆在市场接受程度、转让效率等因素均会对其实际价值产生影响,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所以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说,侵害方除赔偿维修费之外,也应该适当赔偿对方车辆贬值损失,这是市场规则,也是一般人的通常心态。

基于此,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五、笔者寄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表明,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其中少数特殊、极端情形是指:

1、新车。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势必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对于新车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

2、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例如跑车,车辆主要部件受损,经维修虽能使用,但与受损前相比性能差距显著,失去了其原有特定属性。

3、虽非营运车辆,却因车辆贬值对车辆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响的。例如待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贬值损失,将给待售车辆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直接且极大影响待售车辆的出售价格,此种情况也会支持赔偿。

总的来说,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损费”一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明文规定,但就司法实践而言,法院还是会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所以,如果您遭遇类似的情况难以维权,也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