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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检察院办案效率真高,3天时间我的“限高令” 就解除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辉县的检察官巴适得很!”

9月5日,四川宜宾的杨刚(化名)打电话向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表达了他的感激之情。

事情还得从7月的一天说起。

“检察官同志,我既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没有任何贷款、欠款,个人征信也很好,但是被‘限高’,是不是搞错了……”

7月16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到了一封来自四川的求助信,杨刚道出了自己莫名陷入债务纠纷被限制消费的经过……

原来,杨刚是四川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后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被债权人起诉到了法院。由于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杨刚作为四川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执行人,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因为被贴上“限高”的标签,杨刚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杨刚人在外地,无法到现场书面申请检察监督,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及时与杨刚沟通,作了电话笔录,并将线索迅速移交至民事检察部门。

承办检察官殷海波了解到,法院在执行新乡市某公司、四川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件时,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杨刚作为四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消费。

7月17日,殷海波通过依法调取民事案件卷宗、对原案当事人进行询问等手段,发现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杨刚不是四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故不应该对杨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随即,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并跟进督促法院及时解除对杨刚的“限制消费”措施。

7月18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回复,对监督意见提出的问题全部接受,及时予以纠正。杨刚的“限高令”解除了,他的工作和生活中也都恢复了正常。

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将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走实走深,在办案时间上做“减法”,在办案质效上做“加法”,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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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