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明代长城边境侦防体系中“夜不收”制度的研究,从夜不收招募标准、兵源、种类、职责与奖惩措施等方面,解释秦皇岛地区三块“夜不收”石刻的内容与记述特点,继而说明,明代“夜不收”侦防体系在明中期军事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夜不收 石刻 明代 长城

引言

关于明代“夜不收”的文物遗存较少,学界目前发现有三支“木牍”与三块石刻。其中,三块纪事“木牍”存放于英国国家图书馆。主要记述嘉靖年间,明朝西北边疆甘城、亦集乃城夜不收的史实(有自甘城派往亦集乃城夜不收的另一解读)。1997年,台湾学者邢义田赴馆对木牍进行誊录,并在其2011年编写的著作《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中有简要叙述。国内已知记载有“夜不收”的文物史料,只有秦皇岛发现的三块记录“夜不收”的石刻。主要记述嘉靖年间,明朝东北蓟镇边疆夜不收出边侦哨的史实。2005年,石刻一发现于秦皇岛北部山区。掀起学术界、文物界的研究热潮,出现大量高水平论文、著作。近年,在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文物部门加大了对长城考察、勘探的力度,又相继在秦皇岛长城沿线发现第二、第三块夜不收石刻。现誊录如下:

(一)蓟镇东协石门路新发现三处“夜不收”石刻全文誊录

2005年,秦皇岛市文物管理局踏查长城,在抚宁县北部(现海港区)发现“夜不收”石刻(下称石刻一)。

炕儿峪堡该班夜不收郭延中等六名,/哨至境外,地名烂泥凹,离堡三十里。/嘉靖二十四年五月一日,夜不收官千户赵世清,/石匠赵(谢)进。

2019年,在海港区董家口北发现“夜不收”石刻(下称石刻二)。

董家口关/ 收 等,哨至 /路龙潭北山十里,/嘉靖二十四年 月 日。

2021年,在海港区板厂峪北部花城岭发现夜不收石刻(下称石刻三)。

平顶谷关远哨夜不收 等,哨/至总括道路横岭离关一百里,/嘉靖二十四年 月 日。

(二)夜不收溯源与研究方向

“夜不收”一词在古代典籍较为常见,却鲜见于正史。明以前,“夜不收”载于《气英布》《连环计》等文学、戏曲。

“夜不收”最早见于信史是《明宣宗实录》:遵化卫夜不收张大川以一敌四,“上嘉其勇”“以为本卫百户”。此后,“夜不收”常见于《明实录》(共一百四十余条)《明会典》与《四镇三关志》《山海关志》等志书,却未见于《明史》。体现了此带有“侦谍”性质的兵种,受朝廷重视,却极为隐晦的特点。当代“夜不收”研究起步晚。2005年,石刻一被发现,相关文章骤然增多,学界对“夜不收”的认识逐渐深入。

三块“夜不收”石刻的发现带来新的发现与疑问。一是从地域分布上看,三块石刻分布集中,即明蓟镇东协石门路;二是从时间分布上看,三块石刻是同一年,即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本文结合明代“夜不收”制度研究与石刻史料,重点解释以上两个问题。

一、“夜不收”招募标准与兵源

“夜不收”的选拔,一是以“踰高、绝远、轻足、疾走、精健”为标准,“有少壮、疾走能行者为一等”。二是“惯习虏情”“通晓夷语”“能熟识夷人”,“御虏之道……所谓谙虏情,熟地利,共诚侦探之良法”。三是有胆量“大率其选务精,而其用在胆”“宜拣精力健捷,胆略沉毅者”四是忠诚“非平日恩信相孚者不可。”有以下兵源。

民户 英宗时“有民舍六十六名熟知口外路径充夜不收日夜哨了走报军情”于谦《忠肃集》记载:“有军民夜不收,轮流架炮出哨”宪宗时,夜不收分为军、民两类,“军夜不收与民夜不收俱在军中”。

旗军 旗军特指明代从各卫分出屯种的官军。也具“挑渠、修边、车牛、采草、烧窑、杂造军器、烧荒、守瞭、巡哨、把门”等十余种差役,是“夜不收”兵源之一。正统九年,甘肃总兵官宁远伯任礼等奏“近选精健旗军二百九十九名充夜不收。”提督守备紫荆关右都御史孙祥提出:“今于旗军内选夜不收四十名,令其轮番缉探声息。”

边军 嘉靖时,朵颜威胁京城。给事中陈时明提出:“选夜不收工劫营者数十人,以教营士遇警即出。”边军中,墩军与“夜不收”职能互有交叉,墩军可充为“夜不收”“夜不收”也行守墩之职。兵部尚书王宪上御虏方略“增修沿边墩台,精选军旗夜不收更番守望”。英宗时,西北边军“军士或了烟墩,或守关隘,或充夜不收出境采探,或随边将往来哨备”。边军夜不收管理体系逐渐完善,镇下设千总指挥。如万历元年(1573)兵部侍郎吴百朋条陈“蓟镇设千总统领归东路参将营各道量留夜不收哨探军,猜有事不妨随宜取用。”

通事 通事能通夷语,出使夷境,既是外交人员,也是谍报人员。从通事中选拔“夜不收”是惯常之举。翟鹏曾提出,“胡服以备掩袭,恐夜不收人等语言不同,不若通事家丁之足恃”通事“夜不收”因通晓虏语,故能假扮胡人,对敌夜袭。明世宗曾令“狭西山西总督诸臣招选降胡通事及将官骁劲家丁夜不收三千人,令一谋勇将官统之,扮作胡人乘夜混杀。”在出土的明代木牍中,“通事”与“夜不收”一同出现,执行任务。

家丁 明代“家丁”由武将所辖,为卫所制度外不入兵籍的民间武装力量,是“夜不收”的重要来源。“家丁”与“行伍”一同操练,“使武艺娴熟,方许收入。”从“家丁”中招募“夜不收”需得“家主”许可。总督翟鹏在上奏中提及:“家丁虽众又不肯弃主远来,欲得家丁须得家主”广宁卫发生叛乱,总兵官马永“率家丁夜不收三百余人捕之。”

逃虏者 逃虏是自虏逃回的人口,也包括来降的少数民族,“谙虏情,熟地利”。兵部尚书戴金献策将“逃虏”收为“夜不收”,“从事其诸军或自虏逃归能为我谍者,皆悬以重赏使人人知奋”。此外,杨博、翁万达、戚继光也因“此辈熟知虏情,通晓夷语”重用“逃虏”。正德十二年(1517年)五月,兵部尚书王琼上奏:“前件虏中走回男子,听镇巡官斟酌查取,仍充夜不收名目委用。”

“夜不收”经严格选练。蓟镇十二路“各路尖、夜五千有奇,率皆壮健,倍食于军,相应通行编伍操练”“各边大小将官各于该管卫所城堡军官夜不收内逐一试验,拣选弓马出众,臂力兼人,有胆气,有智略,四事兼备或三事兼优者,定为第一等,四事之中二事可取者,为第二等;一事可取或二事粗可观者,为第三等;若四事俱不足但不系羸弱疾病者,为第四等;其老弱幼小疾病者定为第五等。”五等之差亦有例外“有知天文善占候者,识地利山川道路远近险易者,善书算者,攻巫出战之时,量力而用”。

二、“夜不收”种类与职责

(一)哨探

哨探夜不收分为墩哨、远哨、谍报、劫营四类,还从事押解、缉逃、传事等任务。

一是墩哨。“墩哨夜不收”分为“瞭高”“坐口”“架炮”。英宗时期,夜不收已成为守墩重要兵种。塞北三卫时叛时降,英宗要求:“精选守了官军勤谨哨望。遣夜不收往来巡探,遇贼入寇即相机擒剿。”巡关监察御史孙珂言“山海抵居庸一带关口夜不收、守关、守墩、驾炮军士披坚执锐,登高涉险”。《忠肃集》有军民夜不收“轮流架炮出哨”的记载。

墩哨夜不收的装备相对固定,《筹边策》记载:“复令固原左右见设守备、领军、备御、操守等官,各照所管,城堡备将墩台与每墩应用旗杆、铁炮、盔甲、弓箭、烟筒、火把等件与原选守墩军、爪探夜不收与巡墩识字官旗人员的数造册。”

武宗时期,“架炮夜不收”成为侦防体系的重要环节。“或有侵犯则边墙之外架炮之内许我军蹑追”这里“炮”并非武器,而是报警之用,“架炮之内”也是明军追击敌虏的尺度。叶盛在奏章中有载:威远墩瞭高夜不收赵秀“瞭见境外西北达贼……遂放铁炮一个”。《四镇三关志》记载,山海关营“但有军情照依前项制式次第放炮,腹里墩台闻听接应,以便将领调兵抗御或截击”。 世宗时期,巡按直隶御史朱方条陈边务,“各边墩军夜不收因循怠缓,烽堠不明,乞于近关境外量增墩台选拨精壮以严哨探”。

每墩夜不收人数不同。孝宗时期,大墩“拨夜不收五人戍守,遇警接递传报,凡遇寇近边,天晴则举炮,天阴昼则举烟,夜则举火。”穆宗时期,“选哨军夜不收二三十人,分班更替,每墩哨军五名,夜不收二名。”

不同墩的“夜不收”往来传递消息,时遇险情。成化年间,“魏克成等九名夜不收,前去暖泉山墩爪探明敌情,期间被贼射讫二十七箭……魏克成等六名,亦被重伤,当即身死。”万历年间,永宁堡见沿边放炮示警“差夜不收杨彪等分投走报”“撞遇预差出哨夜不收……被贼掳去”。

二是远哨。远哨也是墩军的一种。墩军夜不收分为“横拨”与“直拨”。“横拨”在城墩同传递军情,是近哨,又称“墩夜”。“直拨”潜入敌营刺探敌情,又称“远哨”“长哨”或“尖夜”。“远哨”夜不收从事境外侦查最为辛劳。宁远伯任礼奏“夜不收常出境探报信息,劳苦倍于常军。”大同参将曹俭奏“(远哨)夜不收常出穷边绝境窥探贼情,跋涉险阻,冒犯霜露,昼伏夜行,艰苦万状。”

长哨夜不收被多次建议增设。

世宗时期,兵部侍郎詹荣疏建议“宜于喜峰口等处各增夜不收十八人出边侦探尖哨六人驰报京师”

宪宗时期,巡抚甘肃右佥都御史吴琛奏:甘肃“俱系要害”,应加强墩军夜不收的配备。“每卫所离城百里相间设立烟墩拨军守了,时遣夜不收远出墩外哨探,各有信地,又于紧要路径伏军架炮,遇贼近塞举烽放炮连接传报。”

南方“夜不收”也有同“远哨”类似的职责。正德年间发生刘六刘七起义,副总兵时源“追盗于庐州”,遣夜不收七人为进城前导。

三是谍报。“谍报”是“夜不收”的特殊职责。世宗时期,尚书夏邦谟陈边备要事“慎间谍之用,请后资通事夜不收人等,遣探虏情”。

“谍报夜不收”分“明哨”与“暗哨”。“明哨”即“夷服夷语”潜入敌方的间谍。之所以称“明哨”是因为在敌方有接应的内线,被称为“伴领”或“暗哨”。明哨探听消息,暗哨转告架炮夜不收,依次传递墩堠、塘军,各营将领。暗哨如来不及传递消息,可燃放两个西瓜炮。暗哨轮班守候,数月回营汇报一次,领取给养和装备。蓟镇曾制定明、暗哨制度。“明哨远入属夷巢,内用彼伴领。尖哨探访外夷消息,更番分遣,各侦一夷。暗哨踵接明哨路头。遇有结聚声息,各遣尖哨,潜伏要道,鳞次哨瞭,量地分拨。”

四是营兵哨探。嘉靖年间,营兵逐渐代替卫所制,营成为明军主力,各营设夜不收。韩邦奇《苑落集》有营兵“夜不收”记载。开列新选官军1501名,有夜不收52名,分为前后左右四哨,前哨21名,后哨11名,左哨10名,右哨10名。神宗时期,张鹤鸣上奏黔营哨兵虽众,难以御敌,建议“设夜不收”。《南京都察院志》记载“(三江营)吹鼓手八名,旗手六名,手二名,夜不收七名。”戚继光在《练兵实纪》记载,每营有夜不收50名。同时规定“凡派探夜不收派探不的、听人言语不亲到贼所、欺诈,因而误失事机者,军法从事。若传报违期,集兵迁延,以致误事,罪同。”《武备志》记载,千总下设夜6名不收,中军设夜不收8名,哨有夜不收50名。宣德以后,“夜不收”员额增多,弘治渐成定制。然而营兵制“夜不收”数量并不统一。以蓟镇为例,《四镇三关志》记载,蓟镇12路营兵中,山海关营只设30名夜不收,而马兰峪营、曹家寨营、古北口营、石门营夜不收员额最多,各400名。本文三块石刻记载的“夜不收”就归蓟镇石门营管辖。

(二)烧荒

“烧荒”是明军防御草原民族入侵的重要手段,所谓“御虏莫善于烧荒”。秋冬时节,明军出塞烧草前,会事先“选委乖觉夜不收远出边境哨探”。夜不收参与烧荒,守备官“兼同夜不收……各照地方举火,已将野焚尽绝。”

正统年间,“烧荒”政策大规模推广,成为御边国策。翰林编修徐珵上奏:“太宗皇帝建都北京,镇压北虏。乘冬遣将出塞,烧荒哨瞭。”并建议分三路出宣府、大同、山海“烧荒哨瞭”。镇守居庸关都指挥同知赵玟奏:“凡近关地方有粮草者请运入关,其远者请遣夜不收往焚之,勿留资寇。”英宗“从之”。

宪宗时期,辽东总兵官武安侯郑宏奏有敌侵边,皇帝认为“今秋深草枯正宜烧荒以便瞭望”“遣官军出境乘风举火,凡贼经行出没之处尽行烧了,以破其潜伏之计,仍先遣夜不收之警敏者四远哨探,相机进止。”

神宗时期,烧荒瞭望“著为定例已久”令蓟辽延宁甘固“务要野草林木焚烧尽绝。”

(三)劫营

“夜不收”作战以奇袭、夜袭、劫营为主。

正统二年(1437),“累遣夜不收分途出境直至宁夏贺兰山,后探知贼营移往东北”“遣夜不收谷聪言生擒达贼阿台部下同知马哈木”探营与擒酋的都是“夜不收”。

土木堡之变后,明英宗被瓦剌所俘。大同守将郭登“欲使夜不收五人入虏营奉上往石佛寺,乘间入城”。英宗拒绝了“夜不收”劫营援救的计划。

正统十四年(1449),“尚宝司丞夏瑄奏,宜选夜不收及敢勇死士持长刀巨斧并炮数百,四面夜袭虏营,彼觉则举炮以惊之,使其每夜不得休息。”同年,山西山阴千户周瑄“遣夜不收乘夜斫贼营,杀七人,贼遂乱,获其马匹、器械”。

景泰元年(1450),宣府藏粮被袭,参赞军务右副都御史罗通上奏,建议“遣夜不收潜往烧劫贼营。”

到了嘉靖年间,夜不收袭营“奇策”被普遍认可。翁万达称“原议通事、夜不收团聚一营,专备袭击,或用夜攻,既称为奇策矣。”

(四)传事

“传事夜不收”是边关的信使,也是敌虏“大举”消息的重要来源。在兵部尚书韩邦奇《苑洛集》记载“传事夜不收”较为丰富。其中《传报大举声息事》记载边关战事,“夜不收”出现十余次,体现出其侦查、传事的重要作用。传事夜不收有骑马入营之权。戚继光《练兵实纪》规定“除报警夜不收骑马径入外,从官以下,俱下马步入。”

“传事”夜不收能代表上级军官调令军队。英宗时期,永宁守备奏“近日参将都督佥事杨俊差夜不收斋帖来调都指挥王林带领马步官军往怀来城守备”“宣府总兵官分遣夜不收及行吏部,取原经官攒赴开平马营等处巡视守候拨运”。

(五)屯田

英宗时期,夜不收除瞭侦、烧荒、劫营、传事等军事任务,还兼屯田职能。正统七年(1442年)十一月,王瑛上奏“近年屯田皆取卫所老弱之人,是以粮无所积。乞将马队守瞭夜不收并精选奇兵,遇警调用外,其余悉令屯田。”

三、“夜不收”待遇与赏罚

(一)薪饷制度

“夜不收”薪饷与一般军士差异较大。

洪武年间,政府供给士兵月粮有明确规定,“令京外卫军月支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城守者如数给,屯田者半之。”影响各地军饷的因素较多,国家规定只是“指导价”。如宣德十年,山西行都司卫所旗军就是“无家小者月粮六斗,调来操备者五斗,有家小者八斗。”正统年间,采用“佥发民壮”的方法弥补军力不足,“民壮”月粮较少。“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人给布二匹,月粮四斗。”

明代“夜不收”最早见于史料是宣德年间。“月粮”“口粮”都不如一般士兵,仅比民匠、民夫稍强。宣德九年(1434),大同参将都指挥使曹俭奏“(夜不收)常出穷边绝境窥探贼情,跋涉险阻,冒犯霜露,昼伏夜行,艰苦万状,其月粮概支六斗,无以致人死命,请月支米一石,俾有所餋”。皇帝“即从俭言”。

夜不收月粮一石并不普及。

除了“月粮”,明廷对执行任务的士兵提供“行粮”,又称“口粮”。“凡行粮马草,专为征军马而设,其例有操备、出哨、守墩、瞭高、烧荒、修边、防秋及各色公干人役,验口、验程支给。”“行粮”并无定额,每日一升至一升五合,或每月支三斗、五斗不等。宣德三年,“奏准各处镇守总兵等官,带去官军,皆按月支行粮四斗五升”“又令各处选调在京操备官军,月支行粮三斗,民匠、民夫四斗”。

英宗第一次全面增加夜不收薪资是正统三年(1438)八月,诏令“各边夜不收军士月增口粮二斗”正统八年(1443)令宣府夜不收“再关行粮,本色三斗,共米一石三斗。”标志部分夜不收行粮达到军士标准,此后甘肃与大同也请奏参照该制。

正统十年(1445),军士薪酬约八斗至一石,夜不收最高薪酬已达一石五斗。大同总兵官武进伯朱冕奏:“军士有月支一石者有八斗者请一体均赐。其中有名夜不收者劳勚尤甚请月给一石五斗。”“夜不收月粮行粮通给一石五斗矣止,宜岁给绵布一匹。”

正统十四年(1449),“夜不收原关月粮一石,添与行粮三斗”成为定制,理论薪资为“一石三斗”。

宪宗成化年间财政恶化。“外卫卒在京只供营缮诸役,势家私占复半之。”“输班”与“漕运”军队到了京师,被勒令劳动,“军”没有成为“兵”而是成为“有月粮,有行粮,一人兼二人之食”的“工匠”或“舟夫”“二十余万不耕而食之军矣”。屯田制、卫所制也被破坏。夜不收薪俸标准虽强于一般军士,但不能落实。实际薪酬比一般军士甚至民壮低。

成化九年(1473),户部奏“军夜不收与民夜不收俱在军中,今军月米八斗,冬给布三疋,绵花一斤,而民月支米三斗,亦宜添米二斗,布一疋,绵花半斤。”军夜不收粮饷仅八斗,官方标准的半数,民夜不收粮饷尚不如正统年间的“民壮”。

成化二十二年(1486),继正统十四年后再次增资,辽东甘肃宁夏榆林大同宣府及山西偏头等关“往时各边守墩军人及夜不收月粮一石今或增至二石”。该标准并未落实。

随着卫所制崩塌,“佥发民壮”无法满足军事需求,只有采用“募兵”的办法补给兵员。起初,招募士兵较少,待遇也不高,“应募者给银五两,抽选者三两五钱”。英宗时期,也仅是“支于口粮、本户免征粮五石、除二丁供给”。孝宗弘治年间,募兵的数额逐渐扩大,待遇也得到提高。弘治十六年(1503),“募土人愿报效者”“人给银三两”招募事毕“寄名近卫月给粮一石”。募兵薪酬甚至超过卫所制军士。

在这样的情况下,孝宗时期,不断有大臣上奏增加夜不收薪酬。“各边守墩军昼夜瞭望劳苦特甚而衣粮不异于众人,及夜不收远探贼情十死一生,而死者不录其功乞于月粮冬衣常例外量为加。”

弘治十五年(1502),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奏请:“令长哨夜不收月支折粮银两比其他军士名每石增一钱五分。”

弘治十七年(1504),“巡抚延绥都御史文贵请增夜不收军士米月二斗,如米不敷给之银一钱五分。”

弘治十八年(1505),“宣府守臣奏新选夜不收昼夜哨探甚劳,欲如大同延绥例,月粮外人加煤炒小麦二斗”

正德四年(1589),“陕西三边夜不收人给银一两。”

孝宗一朝,多次提高夜不收薪资,但同募兵差距逐渐扩大,这种趋势贯穿至明末。

明世宗多次破例增加夜不收的薪酬,特别是行粮,但也只与“营伍军士”无异。

嘉靖元年(1522),紫荆关夜不收前往宣大侦查,“加行粮三斗以偿其劳”。

嘉靖六年(1527),蓟辽夜不收投荒涉险,身膏大漠,“加给行粮三斗”。永平等府及各边“夜不收长哨远了备极艰苦,而食粮与营伍军士无异,月给行粮二斗以酬其劳”。

嘉靖十二年(1533),宁夏“夜不收例食粮月石三斗,正德年新收者月止粮一石。”可知是正统十四年“一石三斗”标准。四年后的嘉靖十六年(1537),宁夏出哨夜不收“如宣府例,补支二斗五升以示优恤”。一石五斗五升,且属恩例,未达成化二十二年“月粮两石”标准。

嘉靖二十九年(1550),蓟镇密云马兰谷太平寨燕河营四路,“墩军每防秋三月人加行粮二斗,三路夜不收照密云例俱加一斗。”

嘉靖三十四年(1555),大同镇二千名夜不收“准令每月除食粮一石外,增小粮二斗,照折色事例支给。”

嘉靖四十一年(1562),辽东巡抚吉澄条陈“侦探责在夜不收,瞭望责在台军,劳苦非它军士比,请于月粮外查逃亡事故扣留军粮内倍数给之。”“加辽东沿边墩军及各营出哨夜不收本色行粮月各二斗。”

嘉靖年间,募兵相比夜不收待遇优厚。嘉靖十三年(1534),“具编入附近卫所收支月粮,仍人给衣装银三两。”嘉靖二十九年(1550),戚继光抗倭时募兵“日给口粮三分三厘,行粮一分二厘”。按折银米银6钱5分折米1石计算,募兵月酬两石,高于夜不收,且差距拉大。

明穆宗、明神宗时期,边疆战事由西北转向东北,蓟、辽两镇夜不收待遇多次提上议程。事实上,蓟辽夜不收薪酬并不多,至多一石三斗。各关隘夜不收薪资标准也不相同,有的仅五钱。万历后期,随着财政进一步恶化,再无提升夜不收薪资的奏请或旨意。夜不收只有在立功或牺牲时才有功赏或抚恤。正常福利却以恩典的形式出现,促使明朝中晚期“夜不收”“庸化”,“墩哨”尚能维持,“长哨”达不到规定距离,“间谍”功能丧失。这是本文三块石刻的历史背景。

隆庆元年(1567),蓟辽两镇“哨探月粮止许加增本色,夜不收五斗,墩军三斗。”

万历六年(1578),蓟辽夜不收月粮史无前例的增加一倍。“燉夜二项,了操传报,其险苦艰难比之别军,悬殊若非加厚优给,何以责其用,命今将冲边燉军及远哨夜不收,每名于月粮外再加一倍,即于主兵本折内通融支给以示优恤。”

《明实录》记载了蓟辽夜不收增薪的旨意,并未记录夜不收的真实收入。张学颜《万历会计录》、顾养谦《全镇图说》对此点补充。蓟镇“横岭、居庸、黄花三路管哨,并所属白羊口镇、边城、灰岭口、长谷城、八达岭、石峡峪、黄花镇、渤海所各守提下夜不收月支一石,帮支三斗;内黄花路远哨、通事、尖哨、夜不收月支一石,帮支一石。”辽镇“墩军、夜不收处极冲者,每名月支饷银五钱,次冲者,每名月支饷银四钱,俱领赏银九钱,今止议概加银一钱,极冲者六钱,次冲者五钱”。辽镇月支远不及蓟镇。然而,即使蓟镇夜不收薪资也达到不一般募兵2-3石的标准。不但薪资微薄,夜不收还常受到上级的盘剥。谭伦在《秋防举劾疏》中记述:“大安口提调某,晚节不终,浮议日起,受夜不收百八十名之赂,日计三分,索守墩军七十余座之布,每台月各二匹,积迹愈彰,怨声载道。”

万历之后,军士普遍欠饷,官方标准与兵士实际收入差别极大。户部尚书孙应奎谈及庚戌之变前后的财政:“今岁入二百万,而诸边费六百余万,一切取财法行之已尽。”

(二)物资补给

皮袄狐帽、狐帽毛袄、胖袄等“服饰”是夜不收、墩军等边军区别于一般军士的恩赏。理论来说,这种“专属”恩赏,相对薪酬较为稳定,能够解决夜不收的霜寒之苦。但该项制度漏洞百出,官吏肆意克扣。明中期以后,随着财政恶化,“皮袄”变成“胖袄”。万历中期,“胖袄”准改折色,并拖欠供给,事实上承认不能解决边关夜不收的御寒问题。

洪武年间,为解墩军守瞭霜寒之苦,明廷拨给皮袄、狐帽御寒。宣德年间,赐予“夜不收”皮袄、狐帽成为惯例。

宣德八年八月(1433),“给开平诸卫夜不收,并各关、口、台、墩堡哨探守瞭军士七千九百余人,皮袄狐帽。”边远地区如大同镇待遇较差,每墩十五人的情况下“给皮裘五领,使更番瞭望,得以御寒。”

英宗时期,宣德十年(1435年)八月,辽东“军士御寒,仍如口北例,给毛袄赐之”。

正统元年(1436)九月,皇帝从都指挥杨洪等奏请“给永宁等卫哨备夜不收旗军狐帽毛袄各三千四百八十有余。”

正统三年(1438)九月,兵部尚书王骥奏:“甘肃一带乃极边苦寒之地,军士仰给赏赐,别无生计。而守瞭者艰苦尤甚,盖墩台俱孤悬境外,山高风猛,衣服单薄,手足皲瘃。”“乞将(衣袄)给散守瞭军士,使其补缀,以为御寒之具。”

正统三年(1438)十一月,“命给密云中后卫及营州左屯等卫守墩夜不收旗军一千七百七十余人毛袄。”

正统八年(1443)七月,兵部尚书徐晞上奏:“瞻恤边军西北边塞风高气寒,其军士或了烟墩或守关隘或充夜不收出境采探或随边将往来哨备,经年累月不得回营,妻子失所,衣食不足,虽有岁赐月粮,或用以置备军装,或用以陪补马匹,饥寒艰苦不可胜言乞将内府所贮胖袄裤鞋量加给赐。”

天顺二年(1458)十二月,首次奏请冬衣不准。巡关监察御史孙珂奏言:“山海抵居庸一带关口夜不收、守关、守墩、架炮军士,披坚执锐,登高涉险,较之京军劳逸不同。况天气凝寒,多乏绵衣。乞给赐胖袄、袴鞋。”工部认为边军数万,若准给一方,“则纷纷之求矣。”英宗不准赐给。

有些边镇,毛袄甚至十余年未拨。宪宗即位后,宣府上报:“正统年间荷蒙圣恩怜悯,每三年一次,给与官军毛袄或胖袄裤鞋,御寒穿用,俱各破碎无存。自景泰二年至今一十三年,未蒙关给。”在官员轮番诉求下,宪宗同意“赐宣府独石诸城堡官军3740余人、大同守墩官军1570余人毛袄。”同时批示:“穷边冱寒,兵士尤苦,故于常例外赐以毛衣,其他边障不得援以为例。”说明宪宗时期,毛衣、皮袄已成为奢侈的恩赐。

此后,皇帝择期封赏,多为胖(棉)袄,毛衣、皮衣则更显珍贵。

成化元年(1465)十月,“赐山海、古北口等处边关夜不收及守墩官军四千四百余人胖袄裤鞋”

成化六年(1470),户部郎中万翼奏请:“榆林东西二路在墩官军并逻卒,劳苦特甚,欲间岁给白金一两、皮袄一件,着为定例。”宪宗择要给赏皮袄,却未允“常例”。

成化十年(1474)十二月,“给山西喜峰口等关守墩架炮夜不收军士三千六百七十七人胖袄裤鞋”

成化十九年(1483)十一月,“给赐宣府各城旧守墩夜不收官军六千五百三人衣鞋”

弘治以后,明廷不再赐给夜不收“皮袄”,改发“胖袄”(棉袄),并出现折银。嘉靖后,“胖袄”普及边关,不再是恩例,同时频繁出现“拖欠”现象。

弘治三年(1490)九月,“给辽东地方守墩并夜不收官军衣鞋一万一千六十六副。”

弘治四年(1491)三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张琏等奏言:朝廷念大同、宣府边军之苦,每三年一赐衣鞋,但民间所制,长短阔狭,不能各称其身。况贮库日久,易于敝坏。

弘治四年(1491)九月,“给赐宣府各路守了并哨操夜不收官军九千四百七十二员名衣鞋各一副”

弘治六年(1493)十月,辽东守墩并夜不收官军“支衣鞋者七百六十三人人折给银一两五钱”。

正德元年(1506)十月,“给赐宣府沿边墩堡守嘹官军夜不收人等一万二千三百一十七人折寒衣银两每袄裤一副折银一两四钱凡给银一万七千二百四十八两。”

正德二年(1507)九月,“给蓟州并居庸关等处守墩架炮夜不收官军民舍衣鞋凡五千七百七十八名”。

“给宣府各墩堡夜不收官军一万二千三百四十二名衣鞋银凡一万七千二百两有奇。”

“命给赏大同宣府偏头等关哨守并夜不收官军胖袄,从工部请例外赒恤也。”

正德年间,不同地域夜不收冬衣供给差异极大。正德十三年,宣府、大同、辽东三岁一给;“西安等府岁办胖袄、皮袄;除延绥、宁夏二镇领取外,酌量赐给甘肃夜不收、墩军;若仍不够,则折银一两五钱发给。”

嘉靖早期,边军御寒衣物充足,近京也能得到胖袄裤鞋的赏赐。

嘉靖二年(1523)九月,给密云地方官军2267人,各胖袄、袴、鞋一副。十月,给辽东官军12565人,各胖袄、袴、鞋一副。

嘉靖七年(1528)十一月,“锦衣卫署奏请侍卫军发放“胖袄裤鞋”。工部以夜不收等“极边官军寒苦之用”驳回。嘉靖“悯其宿卫之苦”故给予特例“侍卫军旗人给银七钱听其自行制造衣鞋五年一次给赏”

由此可见,嘉靖年间“胖袄裤鞋”不但是夜不收、墩军专享,侍卫军、旗军并非惯例,享用“胖袄裤鞋”视为赏赐。折银也较少,约为墩军、夜不收折银的半数。

随着大面积募兵,御寒面临新问题。嘉靖十三年(1534)“除甘肃已选屯军外,宣大、辽东、延绥、山海关各募二千人,山西三关三千人,宁夏、陕西、固原、洮、岷等处各千人”嘉靖二十九年(1550),“山东、山西、河南,得四万人,分隶神枢、神机。”嘉靖三十七年(1558)“提准蓟镇、昌平、永平、遵化、通州募兵一万五千。”嘉靖末期,边军的增加使财政达到极限。“嘉靖处犹止五十九万……(嘉靖)四十三年加至二百五十万。隆庆处加至二百八十余万,极矣。”“胖袄裤鞋”需求也随之增多,财政无法负担。

穆宗隆庆二年(1568)四月,兵部提到拖欠夜不收毛袄之事:“各墩夜不收,例给毛袄,取价于陕西布政司。今墩台哨卒皆已增多,愈不能给。”

万历初年,御寒衣物仍能发给实物。随着财政恶化,御寒成为难题。万历十二年(1584)九月,蓟辽总督张佳胤上奏,认为“辽东胖袄不可不议”。神宗批可,却没了下文。为保障御寒,万历中期,普遍采取“胖袄”折色,由军士自制,并形成定制。万历十九年(1591)十月,户部奏议国计军需等事,就含支布花,“辽左孤寒,布花难减,又有应领胖袄,准改折色,给军自置布袄,更为利便。”

“胖袄”折色,为贪污腐化开启了巨窗。“折色”之前,“胖袄”尚能“以次充好”;“折色”之后,边关军士“宁免科敛而不愿领胖袄”。嘉靖末年,李豫亨《措置议》记述:“边军胖袄,率自苏松成造,每领计官价贰两,又增扛解赴部交纳,几及参两矣。然此项银两,多以支猾胥干没,奸役侵费,实用不过七八钱,藏贮年久,迨至输边,十九浥烂,军士未得实济”。

万历十九年(1591),辽东巡按奏疏:“皮袄一则,索银七钱,或五六钱。皮裤一则,索银四钱,或三钱五分。披肩叚一块,长不满尺,阔不及半,则索银一钱。”

明末,缺衣欠饷已是常事,奏请却少了。天启二年(1622)八月,王在晋在题请山海关军士衣袄银两时提到:“胖袄系各省额解,佐领等官钻谋管造,内俱黄绵败絮,不能当风。”崇祯年间,御寒衣物索性不能供给。直至崇祯五年(1632),辽东大战,工部尚不能拨发胖袄。崇祯六年(1633)十一月,御马监上奏催促军需:“胖衣系官军御寒急需,据奏各省直积欠至十一万有余,以致库贮匮乏,贫军何赖?”说明御寒物资失供,不单是夜不收的个例。

(三)赏恤制度

夜不收薪酬低,不能糊口,亦无晋升空间。恩例补贴家用,官给衣粮;完成重要任务后,给予赏赐与升职。

夜不收侦谍任务被杀或被掳时常发生。墩台夜不收“当值而出,必与其家相向而哭;幸而无事,则市酒殽、棼纸钱而奠之。”明初,夜不收牺牲不计入阵亡名录,无抚恤。明中期,夜不收牺牲纳入阵亡,故赏赐多为恤赏与恩荫。

夜不收的职责是侦防谍报,作战不是评定军功的最主要标准。且夜不收往往处于绝对劣势,斩获敌级机会少,功赏有独立标准。

一是日常侦查、瞭望、探报任务。

宣德十年(1435),兵科给事中朱纯奏请“沿边夜不收及守墩军士无分寒暑昼夜瞭望比之守备勤劳特甚,其中贫难居多妻子无从仰给,乞量加粮赏以恤其私。”

正统元年(1436),陕西整饬兵备右佥都御史曹翼奏“缘边夜不收出境探贼,昼伏夜行,劳苦特甚,请自今官给衣粮,剿贼之后视奇功升赏庶几,人乐为用”。

景泰二年(1451),都督纪广奏“夜不收二百八十名俱四远侦探声息长年艰苦不得休息宜量酬其劳故有是命”“赐宣府夜不收布人一疋”。

不同任务,给赏不同。景泰四年(1453)“边墩军士及夜不收昼夜瞭哨,赏赐冬布人得四疋”,杂差、伺报声息的夜不收“准守城军例兼赏折色。”

二是英勇作战依然是获得功赏的重要途径。

夜不收作战多为以少敌众的遭遇战,勇探敌营的奇袭战,深入敌后的捉生任务。相较一般军士恩赏较重。有功不愿升职,赏赐会增加。

宣德三年(1428),“以遵化卫夜不收张大川为本卫百户”原因是“猝遇虏骑四人与之敌,虏被大川射伤俱弃马走,边将以闻召大川至京师询其实,上嘉其勇故有是命。”

正统二年(1437),皇帝下旨“夜不收能探报实踪者即加升赏”。

正统十四年(1449),三千骑兵袭扰代州,“遣夜不收乘夜斫其营杀七人,贼遂乱,获其马匹器械”“其夜不收五人各升一级”。兵部尚书于谦恐蒙古入寇“欲精选夜不收二百人潜往彼处各持短兵火器乘夜劫营剿杀”“仍命人赐银一两及毛袄狐帽”。这是夜不收执行任务前受赏个例。

景泰元年(1450),“赏居庸关水涧等口截杀达贼有功……舍人、家人、余丁、民人及夜不收不欲升者加赏一倍。”“达贼数千掩至大同城下,总兵官定襄伯郭登率兵出东门与战佯败走,群贼追入土城伏兵起截之,生擒七人斩首,回级遣夜不收刘九儿等俱一级。”

成化十一年(1475),“赏延安绥德二卫夜不收旗军五十四名银布以境外白山墩哨探追杀功也。”

成化十三年(1477),蒙古贵族癿加思兰窥边,“各边虽遣夜不收哨探不敢远出”,抚宁侯朱永奏请“沿边将臣选差夜不收,果哨探得实因以成功者,如军功例升赏。”

三是侦查谍报的功效。

按照成化十四年(1478)战功标准,普通军士对残元军队作战,“一人擒一名颗升一级,至三名颗升三级”。夜不收侦谍任务比照斩首军功给予封赏。嘉靖二十四年(1545)“夜不收哨探虏情得实,照斩首一颗例,赏银三十两”。正统二年五月(1437)兵部尚书王骥奏请“凡夜不收能探报实踪者即加升赏”,得准施行。

封赏与正面战场杀敌数量也有关系。隆庆元年(1567)“提准蓟辽镇夜不收,深入虏营哨探得实,如果贼犯保障无失,或挫斩虏首七十颗以上,其哨探之人,比照获功事例,升一级,不愿升者,赏银五十两。如出境哨探被贼杀伤,亦照阵亡、阵伤例,抚恤升赏。”

四是明中期,夜不收牺牲纳入恤赏。

牺牲的夜不收,通常称为“死事者”,取意“死于王事者”,升子孙职役。夜不收抚恤金比一般军士略高,为三至五两。

正统二年(1437),“夜不收范名钱安儿王大歹歹深入贼境皆遇害”“上以边军效劳捐躯殒命忠勤可矜俱赠所镇抚令其子弟袭之,仍给银米绢布恤其家。”

正统三年(1438),“行在兵部尚书王骥奏,肃州夜不收巴巴罕及迭力迷失以招残虏出境为阿台所害,诏俱赠所镇抚及官其子,复给白金布米恤其家。”

成化八年(1472),“榆林城等处夜不收官军朱受陆等一百九人应袭补者俱升一级”“其死于边事同阵亡例”。

弘治元年(1488),监察御史吴裕陈边防事宜“曰恤军士,谓各边守墩军昼夜瞭望,劳苦特甚,而衣粮不异于众人,及夜不收远探贼情,十死一生,而死者不录其功。乞于月粮冬衣常例外量为加给,其夜不收死事者与阵亡者同录其后。”兵部复议:“复改录夜不收死事者,事已见行,加给墩军衣廪,乞下所司议处。”

弘治二年(1489),英国公张懋等奏“给沿边墩军鞋袄,其夜不收被杀该升者升其子孙无子孙者赏其父母妻女。”

弘治十五年(1502),宣府阵亡夜不收侯辛已等三人“各量升其子孙职役,并给葬银,每人兵两仍令请长哨夜不收月支折粮银两比其他军士名每石增一钱五分。”

正德元年(1506),“升赏大同夜不收官旗墩军之死事者,百八十八人有差。”因“被贼杀虏”升赏甘州“夜不收墩军二百八人有差”。

正德二年(1507),“给辽东清河等堡夜不收并墩军死于贼者二十四人之家,各银五两,其子孙仍升授一级,其有父母无子孙侍养者给银倍之。”

正德六年(1511),“边墩军夜不收人等多死王事,宜令所司给银三两恤其家。”

正德十年(1515),兵科给事中毛宪奏“守了墩军及夜不收时被杀害,衣粮犒赏尤宜加厚及其孤婺亦宜优恤”“诏从之”。

正德十六年(1521),“广西道御史王琳言逆彬用事时,百户周琪、夜不收王有成虽武夫小卒而能直言发其逆谋相继陷死,宜赐表扬以为忠义之劝”“优恤之。”

嘉靖八年(1529),庆阳甘州等卫侦虏被杀夜不收百五十五人“各实升一级。”

嘉靖十八年(1539),“宣府死事夜不收杨思中等六人之子各实授一级。”

嘉靖二十年(1541),“通事夜不收及虏中亡归者有能深入虏穴探得虏情亦与寻常传报不同,宜量劳大小给银牌彩叚花红以励其余。”

嘉靖二十三年(1544),“兵部议覆御史伊敏生所陈边务……明恤录以寓激劝谓各边夜不收诸人出境侦谍遇害者宜即核实优给其家当升级者即请升授毋得稽延。”

嘉靖二十五年(1546),“升赏大同大边古城墩等处获功阵亡官军姜义等一百三十人,马营等堡死事夜不收宋铎等,应继男十六人。”

嘉靖二十六年(1547),“录狭西红崖口等营堡死事墩军及出境哨探夜不收张闰等四十五人,各升授其子一级。”

嘉靖二十九年(1550),“录清水营鹿泉沙窝等处斩获功及延绥榆林夜不收死事者军丁名等十三人旗军沙弘道等九人,各升赏有差。”

嘉靖三十二年(1553),兵部“严哨了墩军夜不收等役宜建立墩台以便楼止,厚加廪饩以资养赡使墩军司瞭望夜不收专哨探定以昼烽夜燧之法,优以死伤恤录之典飞报得实以致战守成功者将原哨人员升赏如例。”

嘉靖三十六年(1557),录夹山墩等处死事夜不收五十九人“袭升其子各一级。”

隆庆元年(1567)十一月,兵部议覆辽镇事宜“夜不收能深入虏营哨探得实或不幸被杀伤者宜厚加赏恤。”

隆庆二年(1568)十月,甘肃哨探夜不收七十五人被杀“各袭升赏职一级。”

隆庆五年(1571)正月,宁夏等卫死事夜不收二十六人“升其子各实职一级。”辽阳长静等堡夜不收等六十六人战死“录其子升级有差”“录宁夏镇死事夜不收徐什七等十一人各升其子一级”

万历八年(1580)四月,“赠恤辽东各路死事夜不收走报墩军曹卜花等六十六人。”

(四)惩戒制度

相对微薄的薪酬与恩赏,惩戒制度较为严苛。从管理上,夜不收采用“连坐法”“哨军夜不收二三十人,分班更替,每墩哨军五名,夜不收二名,令互相保结侦报虏情。”同一防区的夜不收、墩哨连坐,执行任务的夜不收官兵连坐。

一是夜不收失职。包括:轮班不去、探报不明、举炮不实等,最早见于弘治十三年(1500),“架炮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俱照前例调卫枷号守哨发落”。

首次夜不收失职被罚是嘉靖十九年七月(1540),宣府“长哨夜不收与墩军廪赉不为不厚而每失警报,纵贼入境事已之后笞罚不加。”嘉靖三十四年(1555)又有“独石所属夜不收,若因探报不明,有误机宜者以军法从事。”

哨探夜不收情报失实是重罪。如架炮夜不收规定,“凡架炮尖夜不精探的确,贼未至而先举炮,瞭不真而误举炮,并听传言而为实报者,斩”。戚继光《练兵纪实》规定:“凡行营夜不收不亲见贼,爪探不的,风闻欺诈,架梁塘报军马,瞭报失真,漏下伏贼,因而误事者,登时斩。传调官军迟延后期者,罪减一等,亦必至死。”何良臣《阵记》记载:“凡塘报、夜不收、哨探之类,为人欺惑,传送不真,因而误事者,斩;哨探发行,不知敌至者,斩,哨探不以敌情实告主将,而反与同辈宣露者斩。”

二是夜不收被杀或被俘,责论上级失职。一旦遭遇敌袭,夜不收被杀害、掠走,追究直属上级的责任,甚至总兵、巡抚、镇守太监都要受到牵连,高级官员通常能得到赦免。

正统十一年(1446)四月,三位夜不收哨探被俘,甘肃总兵官任礼上奏“都指挥朱通等镇守失机之罪于法难容,今姑宥之,其勉图后效以赎。”

正统十二年(1447)五月,大同参将都指挥使马义、都指挥佥事田忠遣夜不收侦查,遇虏被杀。“义忠就逮论当斩,镇守太监郭敬乞释义忠以图后效,上不允。”石亨上言求情,两人性命才得以保全,“随亨杀贼立功。”

景泰四年(1453)四月,“降辽东广宁备御都指挥邓铎充为事官。时达贼五十骑犯广宁杀夜不收三人,掠马九匹,铎不即剿捕。”

景泰四年(1453)十一月,夜不收被兀良哈部落掳去,后被放回。“上敕责之曰,尔等训练无法,致夜不收为贼所获……继自今昼夜防慎,如再疏失必以军法从事。”同月,达贼十余骑突入宁夏“执去夜不收一人”,巡按监察御史王越劾奏地方官员失机之罪。“命姑宥泰震第责守备官死罪状,令固守地方再犯不宥。”

景泰六年(1455)春,万全右卫守备“擅令夜不收王加儿出境采材木私用,被贼追赶冻死”,相关官员隐匿不报。“命巡按御史执问如律。”

成化三年(1467)四月,“虏贼入弯秋树等地方,杀夜不收四人”,蓟镇官员自劾其号令不严失机误事之罪。“上曰论法固当究治,然既引罪自劾姑宥之。”

成化九年(1473)六月,寇犯蓟州,虏夜不收三人,分守官员,自劾其罪。“兵部言,遣兵哨贼分所当为,因而罪之,恐后规避误事命姑贷之。上曰论法固当究治然既引罪自劾姑宥之。”

成化十八年(1482)八月,“虏三骑入黄土坡墩伤夜不收一人,又三十余骑入牛岭墩杀掠军丁三人”,镇守太监汪直等奏,治镇抚李宽之罪,与分守参将、少监隐匿不发之罪。上谕兵部“不寘于法无以示戒。”

正德十三年(1518)六月,“虏入四海冶堡等处,杀夜不收二人,虏一人,把总指挥韩辅等以失于瞭望逮问。”参将、守备夺俸两月,太监王隆、刘宝姑“宥之”。八月,虏入沙坡、椵木谷杀夜不收七人,伤二十一人。守备太监、参将“皆失防御宜究治诏”“姑宥之”“千户张钺等哨备不谨逮治。”

三是夜不收通敌、投虏。明廷禁止夜不收与少数民族交易,以防通敌。规定:“夜不收出境哨探,而与夷人交易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掉发烟瘴地面卫。”

景泰三年(1452),达贼百余骑攻围平胡墩,投虏夜不收数人。“都指挥张寿等飞报不实,巡按御史张蓥劾安及寿等失机事遣。敕切责安命蓥取寿等罪死状。”

嘉靖十二年(1533),巡按直隶御史闻人诠奏:“各边夜不收墩军往往为虏乡导,宜绳以重法,而优赏其哨了有功者。”

嘉靖二十九年(1550),大同总兵仇鸾上奏:“我之墩军夜不收往往出入虏中与之交易久,遂结为腹心”建议开诸边马市。

四、蓟镇“夜不收”石刻的研究

(一)时代背景

秦皇岛地区发现的三块“夜不收”石刻,是嘉靖二十四年(1545),蓟镇石门路夜不收为落实新上任的顺天巡抚郭宗皋向万历皇帝进献的“出哨者刷石刻为信”的策略,在出关巡哨时在险要道路的摩崖、巨石上刻的。可以纳入明代边镇侦防责任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夜不收侦防刻石”的做法由于不符时情,随着郭宗皋的快速调任并未被普及。

嘉靖二十三年十月(1544),“俺答扰边,京师戒严”,“寇入万全右卫,抵广昌,列营四十里。”由于九月,苏州巡抚朱方曾“请撤诸路放秋兵”,俺答军队入侵之责自然由朱方承担。结局是“总督宣大兵部尚书翟鹏、巡抚蓟镇佥都御史朱方下狱,鹏谪戍,方杖死”,“擢宗皋右佥都御史代之(方)”。

由于俺答汗在短时间内先后两次进攻大同,明廷侦防体系疏忽,俺答汗攻破长城,威胁京师。新上任的顺天巡抚郭宗皋向万历皇帝奏献两策:一是调各处兵马拱卫北京。二是令长哨夜不收出塞侦查是刻石留名。两策都得到了皇帝的许可,并迅速落实。

兵部覆巡抚郭宗皋所陈边务:“……一密云一路兵马仅计万有八百宜于各处调取仍量调京营人马二枝相兼防守……长哨夜不收往往侦伺失实,宜令出哨者刷石刻为信,使不敢欺,而又悬赏罚之格,有侦报不爽者赏视擒斩例,遇害者优恤视阵亡例,而欺诳败事者亦律以军法不贷。”

(二)郭宗皋其人

郭宗皋官至南京兵部尚书,正一品大员,明史有传。总体看来,史书对其有三个评价,“敢陈时弊”“清正廉明”与“庸碌无能”。《明史》暗有贬低之意,在充分认可其个人修养与品格的同时,主要记述的是在其主政兵部、总督宣大时期的接连战败与不合时宜的两次进言。

嘉靖二十三年(1544),郭宗皋继任巡天巡抚后,俺答军队已经离去。明史记载,他向首次嘉靖帝首次进言,认为应重兵防守密云,拱卫京师。不久,郭宗皋听闻敌军将犯,调派京营、山东、河南军队驻守居庸。皇帝允许了其建议,敌军却未来,郭被罚奉半年。

依惯例,京营每年到蓟镇秋防。郭宗皋第二次进言,要求停止调拨三军,用犒劳军队的饷银补充本镇招募军队的费用。又请求调发修边剩余的银两,增加修筑燕河营、古北口。皇帝怀疑他有侵夺冒领之嫌,令其罢职。

事实上,令夜不收“刷石为信”与“调兵京防”都是郭宗皋首次进言的内容,但前者并非关键,《明史》没有记载,只记载于《明世宗实录》中。嘉靖二十六年(1547)正月,郭宗皋由于“昨岁虚张虏警请京兵……今岁輙扣赏银募兵……令革职回籍。”由于“刷石为信”策略不合边境时宜,难以落实,后因郭宗皋的革职迅速搁浅了。

(三)“刷石为信”之策

“刷石为信”即让出境巡视的尖哨、夜不收,在境外必经之路的巨石刻上身份、姓名、驻地、时间。明代边境刻石并非首创之举,在长城修筑过程中就有“物勒工名”制度,在完工的城墙上刻上工匠、管理者的姓名,以便对工程质量负责;长城完工后,下至把总,上至总督、兵部尚书都要亲至巡视,刻石为记,对工程负验收责任。但在军事任务中,特别是执行侦谍任务时,刻石留名的极为罕见。

主观上,将谍哨、夜不收的名字、机构、路线、人数、日期等机密刻于境外,不利于执行侦谍任务的夜不收的安全。前文可知,夜不收执行任务环境凶险,惩戒制度严苛。特别是谍报夜不收和远哨,往往需要深入敌营执行秘密任务,个人信息往往讳莫如深。本文涉及三块石刻,只有石刻一信息相对完整,由夜不收千户亲自带领六名夜不收执行任务,千户姓名赵世清与其中一名夜不收姓名郭延中刻于石上,并标注了巡哨日期。有很大可能是为了落实命令,方便蓟镇官员检查。

反观石刻二、石刻三,都是普通尖夜执行巡哨任务,仅刻了出发地与巡哨地,关键内容姓名与日期都缺失,石二甚至连“夜不收”三字只刻了“收”字。体现了夜不收在执行任务中刻石境外的慎重与顾虑。

客观上,明代万历中期,夜不收的侦谍工作急剧萎靡,失去了巡哨刻石的客观条件。据于谦《忠肃集·兵部为归来人马事》所载明早期“新旧墩台五百二十座,前后联络,烽火相望。关外至五十里止,各有接连架炮士卒;五十里之外至百里止,又有长哨夜不收。”由此可知,明早期要求,关外五十里是架炮夜不收职责范围,关外百里是长哨夜不收巡哨标准。但到了明中晚期,即使远哨也不过哨至三四十里。杨嗣昌在《杨文弱先生集》写:“见有迹,则引兵马,斩级擒生,如是者,方谓之哨。今大同之制,出口报遣通丁,离墙三四十里随即转回,以为哨,如是止矣。”晚明时期,倪岳在《论西北边备事宜疏》夜不收哨探已形同虚设:“近之所用(哨探),徒有虚名,贼将至而不知,虏已出而方觉,甚者或妄言以希功,或冥行而被虏,既不知虏人情实,则缓急何以支吾也哉?

本文三块石刻中,夜不收巡哨范围远达不到五十里至百里的官方标准。经步测,石刻一距夜不收出发地炕儿堡不足十里,是石刻一标注距离的三分之一;石刻二距董家口约5里,距烽火台不远,应是墩哨的巡视范围;石刻三所谓“离关百里”距平顶谷关真实距离不过十里。所谓“刷石为信”之策的客观基础已不复存在,即明中期蓟镇边关夜不收、侦哨正常出关巡哨难以为继,存在侦防体系名存实亡的可能。

万历中期,蓟辽两镇戚继光、李成梁等名将迭出,边关战况尚能维系且屡有捷报。然而,不过五十年时间,边事崩摧,塞北三卫、后金军队多次越过边墙,进入明廷腹地,威胁京师。究其缘由,学者各有论述。明末史学家计六奇将明亡归结于崇祯自身德行;近代黄仁宇认为明亡之责不在崇祯,而在万历;翦伯赞将明亡归结于官僚制度的腐化导致的民不聊生。此外,气候变迁,财源断绝,卫所制失效都被认为与明亡有直接关联。本文涉及三块石刻所折射的明中期侦防体系的失效或为另一个研究方向,即明代晚期军事制度的内部崩塌自侦防体系失效始。主要包括夜不收薪饷、物资补给系统的失效;夜不收奖惩体系的失衡。夜不收等侦哨执行巡哨任务时敷衍了事,不能尽职,“贼将至而不知,虏已出而方觉”则是明代侦防体系失效的外在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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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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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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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刻三

Research on the"Yebushou" System of the Great Wall Detection and Prevention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Starting from the Newly Found Stone Carvings in Banchangyu, Qinhuangdao

Chen Lici Dong Shaowei

Abstract: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Yebushou” system in the border detection and defense system of the Ming Dynasty,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content and narr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hree “Yebushou” stone inscriptions in Qinhuangdao area from the aspects of recruitment standards, sources, types, responsibilities and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and then explains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Yebushou” detection and defense system in the mid Ming military system.

key word:Yebushou Lithoglyph Ming Dynasty The Great Wall

〔陈厉辞(1988-),男,秦皇岛市玻璃博物馆副馆长,副研究馆员,主要从事滦东地方史等领域研究。董劭伟(1979-),男,河北鹿泉人,历史学博士,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来源:《中华历史与传统文化研究论丛》2023年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