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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银行卡

背后还附赠密码

飞来横“财”

岂有不取之理

一时贪念

竟招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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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捡到银行卡!

天降馅饼还是飞来横祸?

2024年1月,春节在即,往来匆忙的群众都在为团圆欢聚做准备,各大银行网点亦是络绎不绝。

这日傍晚,A银行保安老李开始做下班前最后的巡查工作,巡至客户等候区,座椅上一张卡片引起了他的注意,拾起一看,竟是哪位粗心的客户将银行卡遗漏在此。当老李追出门,门外早已空无一人,他便顺手将卡放进兜里,想着第二天上交给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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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银行卡后面的数字该不会是密码吧?”回到家中的老李,再次拿出那张卡,一串手写的数字让他产生疑惑。

第二日一早,老李趁四下无人,来到自动取款机验证了自己的猜测,瞬间心生贪念,产生将钱据为己有的想法。

因害怕被人发现,老李不敢在工作的银行取款,便来到B银行从卡内取走2万元;几日后,见无人找上门,他来到C银行再次取出1.31万元。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正当老李美滋滋地享受这突如其来的钱财时,另一边的老王夫妇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老两口因年事已高,直至半月后才发现银行卡遗失,当他们来到A银行寻找卡的下落时,老李恍如大梦初醒,越想越害怕的他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广大人民群众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一旦发现丢失,第一时间联系银行进行挂失,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面对金钱的诱惑时,一定要坚守底线。捡到他人银行卡应当立即归还,或及时上交银行、公安机关等,切莫因一时贪念,换来牢狱之灾。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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