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对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伪造证据虚构高额损失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9月,牟某与李某二人的车辆相撞,牟某车辆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由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牟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牟某未经保险公司定损,而是通过保险公估机构评估案涉车辆损失为20万元。后牟某自行购买汽车配件并将车辆送至相熟的维修厂修理,产生维修费数千元。但牟某要求维修厂为其伪造收取维修费20万元的虚假证据,并将多收取的维修费返还牟某。随后,牟某诉至双流区法院,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发现,牟某已将案涉车辆转卖给第三人,保险公司无法通过再次鉴定确认车辆实际损失。案涉车辆维修厂负责人承认了伪造车辆维修费转账凭证及维修费发票的事实。最终,牟某对其伪造证据行为供认不讳。法院随后对牟某进行了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牟某撤回起诉并向法院递交了致歉信。鉴于牟某故意伪造证据、主张高额不实损失的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影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目前,牟某已主动缴纳罚款。

作者:张子纯 张楚敏 李亚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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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