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
成都双流一5岁女童
在小区内独自玩耍时
被一辆刚起步轿车碾压身亡
事后25岁车主张某
被交警部门认定为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并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
4月5日,张某在小区停车场驾驶车辆起步后将5岁女童碾压身亡,图为张某和女童位置。视频截图
张某家属对女童的去世
表示十分痛心和惋惜
并称愿意赔偿
但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
责任认定有异议
他们认为,事发时女童脱离监护人,在小区道路内独自玩耍,且当时趴在地上高度很低,处于张某视野盲区,超出正常驾驶应当预见的范畴,不应认定张某全责。
对此
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
昨晚(14日)21时许
就此事发布警方通报
关于近日网络媒体报道“5岁女童小区路面独自玩耍时被车辆碾压致死”,我局高度重视,依法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4月5日14时许,张某(男,25岁,四川资阳市人)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本市双流区某小区行驶时,将一名5岁女童撞倒,女童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二、关于案件诉讼情况
2024年4月5日,我局经调查认为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19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决定对张某批准逮捕。5月7日,我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2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关于事故责任复核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法庭审理阶段,事发小区路段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成为争议焦点。
7月15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张某驾车致女童死亡的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
7月30日,我局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况避让行人,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的规定,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服,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9月3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复核,认为我局交警部门尚需深入调查,进一步认定。
四、下一步工作情况
目前,我局交警部门正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导下,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认定,有序推进案件诉讼,充分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真诚感谢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据此前报道称,涉事小区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监控显示,4月5日14时43分许,刚从小区2号门拿完快递的张某,走向小区地面上的停车位,打开车门后并未立即驾车驶出。据张某家属介绍,当时张某在车上抽烟、玩手机,监控也显示,张某未关闭车门。
14时44分许,女童也从2号门进入,一个人在停车位前面的道路上行走玩耍。14时44分50秒,女童在张某右侧大概第二个车位前方2米处停止,并蹲下玩耍。在女童蹲下第30秒后,张某关闭车门启动车辆驶出车位,向右转弯。驶出不到5秒,张某驾驶的小车3从女童身上碾过。
“他说当时向右转弯开出去3米左右,感觉车子抖了几下,觉得碾到啥东西了。”张某家属告诉记者。监控也显示,14时45分40秒,张某下车查看,发现车后约1米处有小娃娃趴在地上,于是又急忙跑到副驾驶上拿出手机打电话。
箭头所指为当时张某停车位置,三角形位置为女童所蹲位置。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摄
张某家属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张某先后拨打了120、110求救报警。张某家属称,之后女童家长和张某都在现场等待,“120过来抢救了十几分钟,还是没有把娃娃救活,说是碾到头部了。后面警察到现场后将张某带走了。”
事发当日,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批准逮捕;5月7日,警方将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案移送检方。不过,检方在将案件移送法院时将罪名变更为交通肇事罪。
对于张某被认定为事故全责方,张某家属则持有异议。张某家属称,当时女童趴在道路中间,高度不到30公分,处在张某视野盲区,超出了正常驾驶应当预见的范畴。
7月30日,交警部门就此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全责。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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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公安、上游新闻
编辑:郭强仔
责编:肖润伟
监审:邱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