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下通商贸

【概述】民间贴现无效,若票据客观无法返还,无权要求返还贴现款,“客观无法返还”期限是追索消灭时效(3个月、6个月)?还是票据权利时效(2年)亦或是合同的诉讼时效(3年)?应分别按照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之法律规定计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贴现票据客观无法返还的要件

【关键词】民间贴现 无法返还 时效

【问题】

1、电票系统不能返还和法律规定不能返还的关系?

2、返还的时效是3个月、6个月、2年、3年或是5年?

3、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的顺序?

4、能否以“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替代票据返还?

【分析】

一、电票系统内“不能返还”不能解释为法律意义上的不能返还

电子票据和依托电子票据系统(由原来的ECDS、银行间票据结算系统和供应链票据系统组成)开立、流通,是“票据电子化”的产物,将传统纸质票据的发行、流通转让,利用现代计算机、互联网、数据传输存储技术和行业标准(票据市场 商业汇票基础数据元)将商业票据“电子化”,解决票据伪造、变造和流通不便问题。

但电子票据系统设置的票据开立(出票、承兑)交付(传输)提示付款、拒付等票据规则和票据文句,依然应遵守《票据法》原则和法律规范。但票据电子化后,出现了与(建立在纸质票据基础上)《票据法》无法“兼容”的地方,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关于时效的设定,电子票据是依照自然日计算票据时效的,不能(也无法)设立“时效中断”功能。

例如,超过六个月的日历天数,系统中将无法通过电票系统向前手发起“拒付追索”背书;从出票之日满两年,票据会显示“已逾票据权利失效”等。无论是否经过诉讼等方式进行过追索,基于“线上、线下相互脱离”的原因,时效中断的因素无法记载在票据系统中(导致时效中断),自然出现电票系统中“不能返还”和法律规定不能返还的冲突。

我们认为,电票系统仅是技术手段,只是改变了票据的记载和交付方式,不能替代法律规范,如果二者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不能以“电票系统中不能返还”来认定票据是否可以返还。如果无法从系统中将票据缴回,按照《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及《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操作规程》,凭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证书等要式法律文件,要求上海票交所变更票据权利人登记即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贴现票据客观无法返还的要件

二、返还的时效是3个月、6个月、2年、3年或是5年?

1、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的行使顺序?

由于《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的行使顺序,在司法实践中,有票据权利并存说、择一行使说和票据权利优先说三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按《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择一行使。但学界通说认为,应先行使票据权利,才符合票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票据的支付原理。从意思表示上看,用票据支付,本来就约定“应当到期时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获付款后,才能找本人退票。”

若随意找前手退票,不符合双方约定,也使“支付行为”处于随时被撤销的不稳定状态,“择一行使说”显然不符合双方意思表示;从票据的支付原理来看,如果需要现金支付,开始就不要接受票据,多费周折;如果可以“择一行使”,债务人势必准备两笔资金,增加了结算成本;而票据本就是“法定结算工具”,未拒付以前就要求退票,本就不符合“消灭原因债务”的目的。

在确认票据贴现无效诉讼中,极少见到未拒付票据要求退还前手的(仅返还贴现款不符合持票人的利益),一般均是票据拒付以后,要求退票无果后才会诉讼。

问题是,票据提示付款被拒付,是否必须行使追索权,未果后才能行使原因债权?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票据拒付后,线上发起拒付追索(票据状况为“拒付追索待清偿”),虽没有提起诉讼,如果前手(民间贴现申请人)不签收票据(拒绝接受追索),就视为已经“行使了票据债权且没有实现目的”;二是拒付后,没有行使追索权,也没有先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是否已经“先行使了票据债权”?换言之,提示付款(第一次付款请求权)或是拒付追索(第二次付款请求权)才能视为先行已经行使了票据债权?

有观点认为,行使了票据追索权(线上追索或诉讼)才视为先行行使了票据债权,值得商榷。只要提示付款被拒付(没有实现票据目的),就具有行使票据债权的效力,持票人就可以对前手行使原因债权。包括要求前手重新支付货款或者确认民间贴现无效,返还票据。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行使原因债权,必须同时返还票据(同时履行义务),否则,就可能出现“双重获利”或出让人“重复支付”的问题。

2、票据客观无法返还的时效依票据关系或是原因关系?

存在争议的是,如果按照票据债权计算,由于“对每个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是分别独立的”,《票据法规定》第19条规定:“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的当事人有效。”对出票人、承兑人为2年;对前手追索权为6个月;再追索权为3个月;利益返还请求权为2年加3年(还有观点认为需15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贴现票据客观无法返还的要件

首先,通说认为,该时效为一种消灭时效,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权利归于消灭,不同于《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的仅是胜诉权。之所以设立短期时效,目的是为了加速票据流通,使票据债务人(商事主体相较于一般民事主体)承担更重的义务。

其次,民间贴现无效时,返还票据的时效适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而不是原因关系的法律。

“贴现为买卖票据的契约”最高法民二庭在解释《九民纪要》101条,在解释“为什么民间贴现无效”的原因时指出,民间贴现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从“合同”角度认定其行为无效的,既然是买卖票据的合同无效,首先应当适用调整“特定标的、事项”(票据)的法律而不是调整“一般行为”(合同)的法律,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票据属于设权证券、文意证券,权利内容(到期给付票据记载金额给持票人)和票据债务人主体(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承担者)均记载在票据上,在票据拒付以后,六个月内,其债务人为出票人、承兑人和所有前手背书人(委托、质押和不得转让背书除外)。但超过六个月,对所有前手背书人的权利消灭。如果将票据退回,债务人主体仅限于未过时效的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是超过2年票据时效,仅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债务人主体仅为出票人,债权金额已不包括逾期利息。

如果仍然将缺少了连带责任承担者或债权金额已经减少的票据,也认为可以返还,对前手申请贴现人是不公平的。因此,超过6个月未追索,3个月未再追索。即便是在民间票据贴现纠纷中,也应当视为“票据客观无法返还”。而不应当是按照合同(行为法)中的3年时效,更不应当混淆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5年时效。因为持票人对前手的权利已经消灭了。

三、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能否替代票据返还。

票据是设权证券、文意证券和提示证券,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显示自己是持票人并且付款条件已经满足。按照《票据法》第55条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70条和71条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显然,在实现票据债权时,应当同时返还票据。票据电子化以后,由于电票系统中无法设置“时效中断”制度,按照电票系统中的设置,过了6个月(或3个月)的自然日,有些银行从系统中无法将票据收回,造成票据在电票系统中的无法返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贴现票据客观无法返还的要件

如果必须要从电票系统中将票据返还,按照《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及《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操作规程》凭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证书等要式法律文件,要求上海票交所变更票据权利人即可。但需要人民法院带有“返还票据”内容的判决文书和生效法律文书,而在票据追索权纠纷或民间贴现无效纠纷中,一般原告没有“返还票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自然也不会主动处理(将返还票据记载在判决书主文中)。据此,要求上海票交所变更权利人登记也存在一定障碍。

那么,人民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能否替代票据返还?一般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时,应当收缴具有流通功能的证券,防止其继续流通(重复持有权利凭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裁判可以替代票据返还,一旦票据追索权判决作出,返还票据之诉完全没有必要。亦即,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可以替代票据返还,当事人只需持有针对票据(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和对后手的清偿证明,就可以要求前手返还贴现款。

【结论】民间贴现是买卖票据的合同,应当适用票据法规定的消灭时效,而不是民法合同篇中的一般时效。票据系统中(技术设置)的不能返还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可以替代返还票据。

本文为朱倩博士、朱鑫鹏律师原创,全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全名。近日发现某律师事务所将本网站文章删去作者姓名,全文转载在该所网站上,请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若再有类似情况请与本站联系,侵权必究。

尾注: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39页,法律出版社2017年2月第1版。

黎章辉主编《票据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5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7月第1版。

同前注。

【日】铃木竹雄,前田庸;赵新华译《票据法·支票法》253页,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

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第14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曹守晔主编《票据法适用指南·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第152页,法律出版社2022年12月第1版。

【日】铃木竹雄,前田庸;赵新华译《票据法·支票法》220页,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贴现票据客观无法返还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52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第1版。

载(2022)鲁01民终3529号《民事判决书》,(2023)鲁民申5487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朱倩 朱鑫鹏

(天下通商贸-您贴身的票据专家,做票据服务的领导者,面对商票融资难不再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