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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这是一个笔者亲自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最终打掉了票货分离、油票分离部分的指控。

详细案情:见附图。

问题提出:

在这类案件中,资金流如下:下游客户N—〉受票方公司A—〉开票方公司C。有的司法机关认为:

1.下游客户N打给受票方公司A的资金是回流资金。

2.开票方公司的发票应开具给下游客户N却开具给了受票方公司A,三流不一致。

对于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只要解决了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顺理成章解决了。

因为没有回流,就意味着是真实交易,既然是真实交易,那开票方公司C把发票开给受票方公司A就理所当然,不开票给受票方公司A,那才叫三流不一致。

对于资金回流这个问题,笔者的解释如下:

第一,司法机关这个观点是建立在开票方公司C与受票方公司A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的前提上的。

本案中,开票方公司C与受票方公司A之间存在真实交易,下游客户N打给A的资金其实是货款,不是资金回流。

具体理由详看笔者文章:

1.《亲办无罪案例之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真实交易》;

2.《亲办无罪案例(三):单方虚伪表示,交易真实,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亲办无罪案例(四):为什么票货分离、油票分离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真实交易》;

4.《亲办无罪案例(五):借名买房、借名贷款案件的裁判要旨可以证明票货分离、油票分离存在真实交易》;

5.《亲办无罪案例(六):合同有效,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亲办无罪案例(七):交易不违背强制性规定,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票货分离、油票分离,开票方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在于主观上不知情》。

第二,对于货款是下游客户N打给受票方公司A,再由其打给开票方公司C,因此货款实际上是N支付给C,实际上是N与C进行交易这个观点并不成立。

第一个理由,下游客户N与受票方公司A的交易模式叫做先卖后买,税法并不反对这种做法。

税务总局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提到:

"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因此,下游客户N打给受票方公司A的那笔钱,经过了A的账户,变成了舒正公司的钱了。

这笔打给A的货款,对N来说,在会计上叫做"预付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N的资产。对A来说,在会计上叫做"预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A的负债。

第二个理由,这种模式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尤其在电商领域。

例如,买家在某宝、某东、某多多平台上购买东西,都是先把货款打给网店,网店再向厂家下单,厂家把货物生产出来后,按照网店的提供的地址信息,把货发给买家。

网店收到买家的钱时,并没有货,是收到买家的钱后再订货的,这种模式从运营的角度看,叫轻资产运营,从税法的角度看,就是先买后卖。

第三个理由,如果认为实际购买者是下游客户N,那么开票方公司C就会很无辜。

如果认为实际购买者是下游客户N,那么开票方公司C就是行政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也会受到相关处罚。

货款不是由下游客户N直接打给开票方公司C公司,而是由受票方公司A打给C,合同也是A与C之间签订的,而不是有N与C签订的,无论C如何小心警惕,都存在其无法知道A与N之间的内部约定的可能性。

C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其销售是违法的,是无效的,这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来说,简直就是灭顶之灾。

试问,甲公司销售产品给乙公司,向乙公司催收货款时,乙公司拿出一份协议,里面约定货物由乙公司卖给丙公司。这时候,乙公司表示,实际上跟你交易的人是下家丙公司,你应该找丙公司要货款,然后这个抗辩理由,在法律上竟然是成立的,甲公司还能做生意吗?

第三,这笔钱的源头不是从开票方公司C处流出,然后最终流回受票方公司A那里的。

资金回流的本质是,由于没有真实交易,受票方打给开票方的资金,又从开票方的账户里出来,几经曲折,又回到受票方控制的账户上。

本案中,开票方公司C主观上就是卖货给受票方公司A,收到A打过去的货款后,就留在C的账户那里了,并没有从C的账户里出来,因此不符合资金回流的特征。

第四,开票方公司C与受票方公司A之间的行为不是通谋虚伪表示行为。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就是典型的通谋虚伪表示行为。这种情况下,双方均不受购销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束,均知道对方也不会受购销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束,所以购销行为并不存在,才会发生资金回流现象。

本案中,至少开票方公司C主观上是向受票方公司A销售货物的,所以开票方公司C收到货款之后,没有进一步把货款转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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