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汤娟娟诉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6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6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倍LPR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高明安、张全明: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梅、罗坤、罗鹏诉被告高明安、张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75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65903.66元(利息以77750为基数,从2008年12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至,截止2024年5月25日为65903.6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倪明明:本院受理原告徐灿诉被告倪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息2%的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30之日止)【借条中约定的就是2个点的利息,每月支付原告4000元,截止到2024年3月30日已有25个月的利息没有支付给原告,欠原告利息100000元,一共应归还原告本金加利息3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万平:本院受理原告杨慧与被告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万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慧偿还借款66300元及逾期利息(以66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杨慧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万平负担。公告费400元,由万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刘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115民初6895号,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7249元,并支付利息(以72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该款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章子兵、胡群美:本院受理原告胡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4)鄂9004民初593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30日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000号

潘江冰:本院受理原告周桂银与被告孙新旺、潘江冰、孙艳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800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温州市法摩图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与你同行青创服饰武汉市有限公司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586号

湖北鑫起航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长江新区豪美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湖北鑫起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699号

冯艳:本院受理原告袁辉诉被告冯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578号

丁忠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初旭服饰商行诉被告丁忠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593号

李三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元慧布行诉被告李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720号

冯康:本院受理原告李诗海诉被告冯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872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2214号

方正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要求你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0087.48元及利息1765.71元(利息从每笔垫付款垫付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四倍13.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5日为人民币1765.71元,详细计算方式见附表),暂合计11853.19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架号LGBK42E00DY252719,车牌号为鄂EE907R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原告第1项请求所涉之款项。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花套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2民初1662号

张莲:本院受理原告何爱红与被告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8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41.55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5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起,以10800元为基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所垫付的法律服务费用158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11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世拯:本院受理原告白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届满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庭审(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黑龙江省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丽申请恢复执行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2018)黑0522民初5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向你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协商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第五日8时30分到友谊县法院与孙丽协商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该权利,本院将选用随机选取的评估机构。并通知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第十日8时30分到孙丽参加评估机构现场勘查,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该权利,不影响本院对友谊县友谊镇融合苑小区4单元201室、302室以上二处房屋继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同时,本案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的其他法律文书一并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丽、李新振: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办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丽、李新振:本院受理原告任丙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6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办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221民初6099号

王庆德: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连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截至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7日9时在河南省杞县柿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221民初6299号

郭智隆:本院受理的原告聂雪姣诉你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截至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7日9时在河南省杞县柿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527民初4087号

唐增森:本院受理原告徐应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栏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振喜:本院对原告刘强与刘振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527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刘振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强货款31972.24元及利息(以31972.24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加收50%计算);2、驳回原告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527民初4088号

孙涛:本院受理原告王有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栏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527民初4089号

殷贺辉:本院受理原告熊康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栏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告

罗凤锦: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市光大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402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及判后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被告罗凤锦支付原告商丘市光大木业有限公司板材款23680元及利息,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523民初5677号

胡成林:本院受理原告舒城县城关镇悦家油漆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皖1523民初567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期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523民初3985号

冯廷干:本院受理原告徐士长诉你与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皖1523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孟宪成:本院受理李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陕0102民初9483号

陈彬:本院受理原告李建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太华路法庭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薛银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03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5000号

杜现宾(曾用名杜楠):本院受理原告郝小兵诉被告杜现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5409号

魏志红: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中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志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4)豫0183执2007号

本院在执行周雅俊诉韩静、马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于2024年10月17日上午10时至2024年10月18日上午10时止,在新密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www.taobao.com)对查封被执行人韩静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平安路南段西侧(金域华府)3号楼1单元13层1303(不动产权证号:1601005362)房产一处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平安路南段西侧(金域华府)3号楼1单元13层1303。所在建筑物共18层,位于第13层,建筑面积为123.17平方米,三室二厅二卫。南北通透,有电梯,简装,通风采光状况良好,配套有水、电、天然气、暖气等基础生活设施。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韩静。拍卖机构(或人民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联系电话:0371-69898061。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可以参加竞买,如未参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拨打0371-69898061。特此公告。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公告

贾瑞华:本院受理原告盛晨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侯立霞、申自亮:本院受理原告王秀梅与被告你们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3818号

江苏法芙娜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安玖祺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812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7093号

林日奎:本院受理程伟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光宇:本院受理原告郭志江诉被告张光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400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鹿邑县人民法院谷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洪涛、陈高丽:本院受理原告赵伟甲诉被告刘洪涛、陈高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502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鹿邑县人民法院谷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伟、吴瑞文:本院受理原告焦恒超诉被告张伟、吴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452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鹿邑县人民法院谷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伟:本院受理原告汪桂芳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4日开始和以2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开始按全国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至还清为止)。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2024年10月3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司现国:本院受理原告李彦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永强: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