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

将于9月9日至15日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

今年的主题是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个人信息保护案例来啦——

案例一:人肉开盒,“按键”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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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四名00后年轻人因“粉”韩国热门男团不同“本命”,在微博上产生口角,矛盾愈演愈烈,后发酵至被告将原告照片、个人视频、微信、住址等个人信息发布至微博,并开通微博话题进行负面传播,阅读量超百万,导致原告因心理健康及精神状态受影响就医治疗。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微博这一网络公共空间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相关合法权益,包括个人信息等。三名被告作为微博认证博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的范畴,其上述行为确误导公众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构成名誉侵权。考虑到原、被告年龄较小,且被告经法院释明已知其存在过错,本院组织线上调解成功调解本案,三名被告各赔偿原告3000元,并在微博置顶道歉一个月,将始于网络的矛盾化解于网络。

案例二:倒卖信息,罚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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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吴某甲通过微信和“飞机”软件联系上线,购买微信号以及配套的公民姓名、身份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后吴某甲将以上信息通过微信和“飞机”软件出售给下线,并从中获利。2023年4月,吴某甲雇佣吴某乙为其买卖微信号。经查,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初,吴某甲从中获利约150000元,吴某乙从中获利3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吴某甲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吴某甲具有主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被告人吴某乙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及赔偿金等情节。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表现,被告人吴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吴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人均被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要求其对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那么,日常生活中我们如何保护

自己的个人信息呢?

请将手机旋转90度、锁定屏幕,

开启网络安全知识学习之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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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官方微信

案例供稿:综合审判庭、刑庭

编辑:办公室

初审:方坚强

复审:林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