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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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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绍兴松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被处罚人名称:绍兴松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苏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自2024年6月1日起,绍兴松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所得共计1848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147896.00元;2、没收一台牙科种植机、一台口腔数字观察仪和12套纽白特牙科种植体。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开户银行:恒信银行营业部,账号:2310*********5000034,地址:市区中兴中路15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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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王良律师 137773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