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营销季,自媒体营销传播又迎来小高潮。
近日上海高院通报的“刷量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刷量公司应赔偿平台200万”的案例,在市场公关行业引起不小的震动。
法院认为:刷量行为实质上是虚假宣传,破坏了平台真实数据与生态,损害平台运营方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实这算个啥。近一年来,公检法机关已经悄然将一些乙方的刷量当做诈骗罪处理了。
贺某,找到号称提供“ 一对一指导,专业团队服务”的某公司,询问“从来没有发过短视频,怎么才能吸引更多人关注支持”,该公司人员表示“没关系,我们公司有职业写手和视频制作团队,从文案到视频再到后期推广,都能帮你解决。”
付费后,某公司承诺的KPI是300万+。KPI很快完成了,但贺某发现了不对劲——视频播放量虽然有几百万,但点赞数和评论数却只有十几个。
原来,流量都是 软件刷出来的。在一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发现了线索,迅速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查明: 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后,公司会把链接发给刷量代理,并支付相应费用,对方通过技术手段,迅速将播放量刷高。
公安机关把这种行为定性为“骗”。并认定:从2022年7月至今年2月案发,先后有1300余人被骗,该团伙共获利约463万元。
“赵某某犯罪团伙覆灭了。”宣传通稿中,警方这样表述。
这不是最狠的。
2023年11月,牡丹江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就曾在官方自媒体账号发布了这样一篇文章——
揭秘短视频账号代运营骗局!警方打掉诈骗犯罪团伙,抓获多名嫌疑人!
看看,大标题就说了:骗局!是骗局!!
看看公安人员是怎么形容代运营公关公司的——
成功打掉一个以代运营短视频账号 为名诈骗的犯罪团伙, 抓获嫌疑人40余人,冻结资金300余万元!
在“ 套路解析”这个小标题下,警方毫不客气地披露:“诱导客户购买其所谓的代运营套餐……实际上,该团伙并无代运营能力,针对签约客户,他们通常采取向平台购买流量等形式,制造虚假流量……”
在“警方提醒”这个小标题下,警方把这种代运营行为定义为“代运营类诈骗”。并呼吁——
如不幸遭遇诈骗
请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下面的这个已判决案例,更加耐人寻味。
这个案子不是刷阅读量,是刷新增用户。法院认定:被告人祝某某在江西省新干县办公,从网络渠道APP推广商承接各类APP产品业务。祝某某等人购买了1000余部手机搭建“手机墙”,利用虚假手段制造大量虚假新用户,客户涉及多家国内知名企业,未遂诈骗金额(推广费)62万余元,既遂金额(推广费)309万余元。
污点证人潘某作证说,自己成立了江西某网络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就是CPA分发。他说: 我知道是虚假推广,不认为这个是违法的,我认为推广商家是允许以手机墙的方式推广APP的,有时候他们需要一些虚假的推广数据。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值得回味:“某 公司(知名大厂)在本案中的被害人身份存疑,祝某某做的就是虚拟推广,是符合该公司要求的,该公司自愿为虚假推广支付费用,而不是基于祝某某的欺骗支付推广费,该公司不是受害人!”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理睬辩护律师的意见,终审以诈骗罪 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8年。
在乙方人员已经因刷量被追究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查明甲方人员明知乙方是刷量仍予以结算,则甲方人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共犯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甲方还收乙方钱了,那就更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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