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由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在建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建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德跃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雇佣、提供场所等方式,组织八名未成年人(年龄在14岁至16岁不等),使用小红书、微信社交软件虚假出售宠物,诱导被害人缴纳购买宠物定金等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资金共计3900元。
审查过程
针对该案被害人分布在全国各地,人员众多,被骗金额小,难以全面取证,且刘某某主观上否认知道他们是未成年人还让其从事诈骗活动,在案件证据链条有缺陷的情况下,王德跃检察长通过全面细致审阅案卷材料,逐一分析研判案件情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着重从刘某某主观明知、客观实施组织行为、未成年人年龄以及查找相关被害人等方面的证据进行补充,进-步夯实证据链,为出庭公诉做充分准备。
庭审过程
庭审中,王德跃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全面展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围绕犯罪构成、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发表了公诉意见。
针对刘某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发育不成熟的特定,雇佣他们实施诈骗活动,行为恶劣,王德跃检察长在有效指控犯罪的同时,还积极开展法庭教育,让被告人刘某某正视自身错误,促其真心改过,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震慑效果。
经审理
建阳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和精准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一个缩影。
下一步,建阳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院领导带头办案机制,以“头雁效应”激发“群雁活力”,带动检察队伍更好履行司法办案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