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并非大家想象得那样简单,尤其是在农村房屋、土地征收中,其征收程序往往要比国有土地上房屋程序复杂很多,而且涉及人数相对于来说也会更多一点。不过,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征收农村土地需要先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性质才行。

也就是说,只要将农村集体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那么相关部门均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的规定,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在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之后,用地单位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反之,如果没有获得征地审批手续或者说是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那么其征收的行为则属于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不过,在办理农村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之前,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以及救济权、提出意见等相关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或是农村房屋,以下这些信息,相关部门必须要依法主动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广大被征地农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土地征收信息

农村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关于被征地农民的一些征收信息,相关部门都需要依法主动公开,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主体、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等等事项。并且就这些事项,需要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公告至少十个工作日。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要大家没有第一时间知晓土地征收事项,即被征地农民对征收事项一无所知,那么,日后被征地农民就很难及时发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自己家究竟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或是征收目的是什么、征收主体是谁。

所以实践,如果相关部门未将这些征收信息依法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大家,那么,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询问相关部门,要求他们就这些信息进行公布,若相关部门以“这些信息对大家不重要”等各种理由拒绝公开这些征收信息,那么,建议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这些信息。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征收集体土地之前,相关部门需要实地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包括农村房屋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对被征地农民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土地现状调查之后,需要将结果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误的,需要进行修改。不过,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土地现状调查需要有土地使用权人,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利义务人的参与,并且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民共同确认。

在土地现状调果工作结束之后,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认真查看土地调查表上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比如地上附着物是否登记有误,青苗等数量是否有误,或者是说房屋面积、房屋的整体结构等是否与实际情况不一样等等,一旦发现,房屋面积或是青苗种类、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一样,那么建议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地提出来,若不及时提出来,那日后的征地补偿肯定就会有所降低。

三、补偿标准、救济途径等需要依法主动公开

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后,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需要有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还需要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

拟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需要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至少三十日。这里需要提醒大家,补偿标准和救济期限、方式是相关部门必须要依法主动公开的,公开补偿标准之后,如果广大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那么可以在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来,如果没有补偿标准,那么,被征收人就无法知道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就无法第一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实践过程中,若相关部门未将补偿标准等事项,及时地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也就是,在土地征收中,大家没有见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一份文件,那么广大被征地农民就需要马上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然后再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相关部门依法主动公开一些涉及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信息是他们的职责,若未按照要求依法公开,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针对其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