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被天津宝坻公检法保护了20多年的冤假错案,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发生一起聚众致人重伤重残涉恶案。因劝架而遭殴打的张复生,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面部变形毁容、张口度小于1.5厘米,而在其符合三条重伤标准的情况下,由于聚众打人者有保护伞,为了减轻其等罪责,在伤者的多处伤情未查清都是谁打的情况下,宝坻区公检法不仅只追一人顶罪,而且明知是重伤,但在长达220天的办案期内未敢对张复生的伤情进行过一次检验的情况下,却枉法以轻伤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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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宝坻公安和检察院长达150多天的办案期内仅是依据一份案发当时的文证检验书按轻伤移送法院,而法院在明知文证检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下,又出具了一份既未对实际伤情进行检验,也没有法医签名的所谓轻伤鉴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两份未经伤情检验的鉴定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更何况在有一份上法医还未敢签名,而还有更为令人震惊的是,在该案至今的20多年里,公检法都从未给张复生作过一次人体伤情的司法鉴定,该案的轻伤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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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没有查清受害人的多处伤情都是由谁所打,全体打人者都得担责,可该案为什么只追一人顶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的严厉惩罚。可该案为什么对持铁棍击打人头部,造成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面容严重变形,张口度小于1.5厘米构成六级残、八级残和十级残的涉恶犯仅追一年的刑期,且还涉嫌纸面服刑,而对打人主犯等却连一天也没被拘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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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发生在天津市宝坻区持械聚众致人重伤重残的涉恶案,连一份合法的伤情检验鉴定都没有,是凭什么按轻伤定的案?又为什么在至今长达20年的时间里仍没有一份由公检法委托的刑事司法鉴定书?《人民日报》近日发表了一篇《政府不守法,怎么能让公正守法》的评论文章,这对本案来说也是恰到好处,是的,如果守法,天津宝坻公检法能制造出这起长达20年的冤假错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