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两名村干部肆意毁约
虾塘生效合同竟然成废纸
特派记者柯莲英 实习生许月明发自湛江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海丰村委会蒲芦塘村群众日前向大湾区时报爆料称,蒲芦塘村村长陈宝华和蒲芦塘村经济合作社社长陈天生未经村民大会通过,违法撕毁已经生效的虾塘承包合同,导致虾农面临巨额经济损失。群众为此多次逐级向南三镇、坡头区、湛江市等职能部门举报,至今未得处理。
村干部违法毁约致村民损失惨重
2024年9月10日10时许,75岁的蒲芦塘村老村长林天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自1996年担任蒲芦塘村村长至2023年9月,在任期间为发展经济,1996年开始将村中荒地以100元/亩.年发包给村民开发为虾塘进行养虾,一共有20多人投资承包土地,将荒地开发为虾塘。承包合同到期后,经村民同意,参照邻村大辣村250元/亩.年的价格,于2021年以300元/亩.年的价格承包给20多户村民继续养殖。
2023年9月,村民陈宝华、陈天生分别担任了蒲芦塘村村长和蒲芦塘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有村民认为村民承包的虾塘价格太低,经村民大会通过,租金提高为600元/亩.年,再次与承包户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缴纳了10年承包金。
蒲芦塘村一位虾农告诉记者,他们1992年与村里签订了利用荒地搞对虾养殖开发合同,由于当时养殖的技术管理水平较差,导致投资失败,有些虾塘甚至停止了一切养殖,荒废到2020年。近几年养殖花虾的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后才稍有效益。但是为了改造虾塘提高养殖技术增加设备设施,虾农已耗尽所有积蓄,负债累累。
2021年合同到期后,与村里续签合同。2023年9月21日,新班子成立后,并要求虾农先付租金每年每亩600元以改造排洪管道,救助村民免于洪灾之急用,并承诺续签合同到2033年。村干部与虾农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后,虾农按要求先付了租金,村民小组也出具了收据。
虾农林珍勇认为,蒲芦塘村虾塘合同至2021年已到期,村民小组规定虾塘租金为每年每亩300元,一次交足十年租金方可签订合同,交部分租金可继续经营,等交足10年租金才给予签订合同。所以有钱者已签订合同,无钱者等待筹足资金才签订合同。当新村长陈宝华上任后,虾塘租金改为每年每亩600元,承包户按照村里要求已交足10年租金,并签订了合同。但签订合同之后,村长却违法毁约,以修改合同日期为由收回合同,取消承包合同。“为什么林天保村长时期(即2023年7月前)签订的合同有效,而陈宝华村长时期(即2023年9月后)签订的合同却无效?”
根据蒲芦塘村的规定,虾农2022年已交部分租金,2023 年又交足了10年期的租金。虾农从2022年开始花费了几十万甚至成百万元,对虾塘进行改造(改塘、打井完善各种设施设备等)。这些资金的投入是向银行贷款及向亲朋好友借来的,村里未经协商就擅自毁约,这是不合法的。“如果没有虾塘我们如何生活?我们的债务又怎么办?若要强行毁约,请先解决好赔偿问题。” 林珍勇如是说。
由于村干部的违法行为,虾农若不能继续经营,将面临重大的经济损失,此前的投资将血本无归,虾农为此多次向镇、区、市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得处理。
虾农的合法承包权应受保护
村民陈土英、郑日富、林天保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交了蒲芦塘村村干部违规违约及损害虾塘租户利益等问题的举报信,有理有据地陈述了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下列事实与理由:
一、蒲芦塘村村民小组与村民陈土英、郑日富、林天保等人于2023年12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二、蒲芦塘村村民小组经与本村村民陈土英、郑日富、林天保等人自愿协商一致,蒲芦塘村村民小组将蒲芦塘村坡地承包给陈土英等人使用。双方于2023年12月29日签订了书面《协议书》,后各方已按约定向蒲芦塘村村民小组支付了虾塘所需要交的10年全额租金。该《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
三、蒲芦塘村干部在租期内未与陈土英、郑日富、林天保等虾塘租户协商的情况下,违规将村中虾塘出租项目交由南三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办理公开竞价招标,严重损害了虾塘租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蒲芦塘村虾塘的承包涉村集体重大利益,应当通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其次,蒲芦塘村干部未经民主决议程序,违规将村中虾塘出租项目交由南三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办理公开竞价招标,严重损害了虾塘租户的合法权益。该村于2023年村中洪水浸村,村中急需资金投入解决排洪工程的费用问题,于2023年12月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全体村民代表一致通过同意收取虾农每年每亩600元租金,租期为10年,并为虾农续签合同,继续合法经营。各虾塘租户为解村中燃眉之急,纷纷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公户转入相应的租金,并已签合同。如前所述,蒲芦塘村村民小组与村民陈土英、郑日富、林天保等人于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3月陆续签订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涉案虾塘的租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33年1月1日止,而蒲芦塘村干部却无视该《协议书》的约定以及村集体利益,违规擅自将村中虾塘出租项目交由南三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办理公开竞价招标,已严重损害陈土英、郑日富、林天保等虾塘租户的合法权益。
再次,蒲芦塘村干部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作为。陈土英、郑日富、林天保等虾塘租户和村民得知上述情况后,村中大多数村民都是反对将村中虾塘出租项目交由南三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办理公开竞价招标的,认为村干部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虾塘出租项目公开竞价招标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要求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甚至多次向镇、区一级反映情况,但至今蒲芦塘村干部及有关部门均毫无作为,对蒲芦塘村村民要求召开村民会议并撤销上述不当决定的诉求置之不理。
村民反映村干部不但违法毁约,还有厚此薄彼的现象,村干部及其亲属原来承包的虾塘却并没有收回进行招标,继续按照原来签订的合同执行。
有村民认为该村文化楼建设工程未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干部陈天生、陈宝华及几个亲信于2024年1月28日擅自在林地上毁林动工兴建文化楼,未经报建,造价超百万工程未经招标就雇请无资质人员施工。村民虽然极力反对和强烈抗议,却继续施工,直至执法部门依法两度现场制止后才停工。该楼为烂尾楼工程,造成损失估算超30万元。
此间一资深法律人士认为,村干部擅自毁约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且要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