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
一、补贴对象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登记为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②零就业家庭人员;③脱贫人口;④残疾人员;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二、补贴条件
1.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
2.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
四、领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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